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时代万恒 编号:临2011-006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12日在辽宁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61,768,421股,占公司总股本58.27 %。会议由董事长王忠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1,768,4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1,768,4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1,768,4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确认,公司201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064,781.46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母公司净利润3,007,788.46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00,778.8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10,866,899.68元,扣除2009年度现金分红5,300,000.00元后,2010年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6,330,902.29元。
根据公司目前的贸易业和地产业实际经营需要,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形成的资金将用于生产经营。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61,768,4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同意61,768,4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201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任期一年。2010年度支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
同意61,768,4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公司决定向独立董事支付津贴每位每年人民币5万元(含税)。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
同意61,768,4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将继续按照与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进行交易。
由于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此项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回避对此项议案的表决。
同意1,715,79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向银行申请总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转及其他可能的支出,公司2011年拟向包含但不限于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申请总计等值壹拾壹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及贸易融资。
同意61,768,4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辽宁时代集团熊岳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继续为辽宁时代集团熊岳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授信总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期限一年,并授权董事长在此额度内签署担保手续。
表决情况:同意61,768,42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控股集团向中信银行中山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含前次4,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并授权董事长在此额度内签署担保手续。
由于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此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对此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715,79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独立董事李秉祥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大会做了《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车燕华律师、赵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