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文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
⊙记者 陈其珏 ○编辑 刘玉凤
针对部分地区仍在盲目发展煤化工、煤炭供需矛盾紧张的现状,国家发改委昨天发布《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要求在国家相关规划出台之前,暂停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年产50万吨及以下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甲醇项目和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业内认为,此举将进一步提高煤化工行业门槛,对已具备规模、资源与技术优势的煤化工企业则是利好。
发改委通知称,2009年国务院文件对抑制煤化工产业的盲目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些地方仍存在不顾条件大上煤化工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在建和已批待建煤化工项目新增用煤已超过亿吨,各地规划拟建项目新增用煤总量还有几亿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一些煤炭净调入地区在现有火电厂供煤已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还在积极发展煤化工产业。煤化工盲目建设和过度发展不仅加剧了煤炭供需矛盾,也直接影响到全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煤化工产业的调控和引导,具体措施包括严格产业准入政策。在国家相关规划出台之前,暂停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焦炭、电石项目,加快淘汰焦炭、电石落后产能;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提高竞争力。煤化工示范项目要建立科学、严格的准入门槛。
同时,通知要求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之前,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下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甲醇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油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20万吨及以下煤制乙二醇项目。上述标准以上的大型煤炭加工转化项目,须报经国家发改委核准。
此外,发改委还要求强化要素资源配置。煤炭供应要优先满足群众生活和发电需要,严禁挤占生活、生态和农业用水发展煤化工,对取水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煤化工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等规定的煤化工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严格防止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的煤化工项目。
发改委昨天同时披露,正与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规划》和《煤化工产业政策》,经批准后将尽快组织实施。
分析人士指出,系列政策意味着煤化工行业准入将更趋严格。对中小煤化工企业以及后来者将树立更高的门槛和更严格的市场环境。但从长远看,对目前已成规模或占有资源优势与技术优势的煤化工企业如中煤能源、远兴能源等上市公司则将是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