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1-051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488号”文核准,于2010年1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0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76,000,000.00元,扣减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86,620,0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1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33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1、公司2011年2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28,500万元人民币对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九江”或“子公司”)进行缴纳注册资本并增资,其中人民币3,500万元用于缴纳应缴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020)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23)。同时,上述议案已于2011年3月18日提交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11-041)。该全资子公司已于2011年4月2日在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变更为30,000万元,实收资本由1,500万元变更为30,000万元(公告编号:2011-047)。
2、公司2011年3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阳硅业” 或“子公司”)增资30,000万元。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035)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37)。该全资子公司已于2011年3月22日在河南省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变更为32,500万元,实收资本由2,500万元变更为32,500万元(公告编号:2011-046)。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
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按有关要求,与超日九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按有关要求,与赛阳硅业、中信建投及中信银行洛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中信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23810182600673657,截止2011年4月7日,专户余额为28,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超日九江年产200MW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信银行洛阳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94110182100020697,截止2011年3月25日,专户余额为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赛阳硅业年产2000吨多晶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子公司(超日九江、赛阳硅业)、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作为发行人、子公司的全资股东,应该对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促使子公司在募集资金账户管理的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或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子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永祎、林植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开具的专户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子公司开具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子公司开具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和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或公司授权的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子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或授权子公司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