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21 证券简称 :国栋建设 编号:2011-013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议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1年4月18日上午9:30在成都市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93,068,26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2.38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春鸣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聘请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以书面投票方式对每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批准《公司201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2、批准《公司201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3、批准《公司201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4、批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5、批准《公司201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10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3,509,088.99元, 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07,170,331.89元,减去2010年度分配的股利22,776,000.00元,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4,350,908.90后,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3,552,511.98元。
董事会提议: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455,5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70元,合计派发现金31,886,400.00元,尚未分配利润91,666,111.98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6、关于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7、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王春鸣: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王云露: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李秦生: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王世林: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黎敏: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王效明: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朱永明: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曾刚: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林万祥: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8、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张凤国: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李金凤: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覃海先: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9、关于给予独立董事每人每年4万元津贴的议案。
同意193,068,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肖兵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国栋建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