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部分攀钢AGP1(038011)持有人
注销其所持权利申请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1-28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部分攀钢AGP1(038011)持有人
注销其所持权利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或“本公司”)近日收到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所持有攀钢AGP1权利的申请。以上累计申请注销攀钢AGP1(038011)151,288,700份次。
上述公司同时向本公司书面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照本申请注销权利后,该权利即消灭。上述公司不因曾持有上述权利而向攀钢钒钛、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等其他关联方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上述权利注销申请不可撤销。
经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上述权利已与2011年4月18日完成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1-29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445号核准,本公司于2009年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吸收合并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在上述吸收合并过程中向有选择权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以下简称“首次现金选择权”),并进一步向于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未申报行使首次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追加提供一次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的权利(以下简称“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现就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特别提示
1、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已在2009年4月27日完成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派发,共派发攀钢AGP1权利1,992,063,785份、攀钢AGP2权利202,638,540份、攀钢AGP3权利195,315,153份。投资者欲了解上述情况,请阅读《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实施结果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等公告。
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派发后,部分权利持有人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权利,并申请注销。截至2011年4月18日,尚有攀钢AGP1权利1,136,887,860份、攀钢AGP2权利124,457,122份、攀钢AGP3权利195,217,409份。
2、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为2011年4月25日~2011年4月29日,申报期间不停牌。
3、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分别为攀钢AGP1行权价格10.55元/股,攀钢AGP2行权价格8.73元/股,攀钢AGP3行权价格8.73元/股。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一个交易日(2011年4月19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13.13元/股,分别比攀钢AGP1、攀钢AGP2和攀钢AGP3的行权价格高24.5%、50.4%、50.4%。如权利持有人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一定亏损,同时由于不再持有申报行权的攀钢钒钛股份,如果未来攀钢钒钛股价上涨,投资者将丧失股价上涨的获利机会,敬请投资者慎重判断行权的风险。本提示不构成对投资者是否申报行权的任何建议,请投资者自行判断行权风险,自行作出是否行权的决策。
4、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方式:攀钢AGP1的行权申报通过交易系统方式进行;攀钢AGP2及攀钢AGP3的行权申报通过手工方式进行。攀钢AGP1的申报、结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权利系统完成,申报、结算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的相关规定。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具体操作请参阅上述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行权投资者操作指南》(2006年8月24日)。
5、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采取权利锁定股东账户的方式,行权时须保证申报时同时拥有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和相应数量的攀钢钒钛股份。行权数量不高于所持攀钢钒钛股票数量及现金选择权数量的较低者。
攀钢AGP2及攀钢AGP3的行权申报通过手工方式进行,建议攀钢AGP2、攀钢AGP3持有人在申报后至行权资金和股份交收期间不通过二级市场卖出、转让本公司股份,并避免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扣划。如上述期间,攀钢AGP2、攀钢AGP3持有人通过二级市场卖出、转让本公司股份,或无法避免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扣划,可能导致交收时无足额的本公司股份。如交收时无足额的本公司股份,则将仅对剩余股份做行权处理。
6、2011年3月31日,本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置换方案,拟以持有的钢铁相关业务资产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持有的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置换,从而实现本公司主营向铁矿石采选与钒钛制品生产、加工和应用业务转型。为更准确地了解本公司价值,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资产置换进展情况,阅读本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
7、本公告仅对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是否申报行权的任何建议,请投资者自行判断行权风险,自行作出是否行权的决策。
投资者申报行权或不申报行权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公司对投资者申报行权或不申报行权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本公告 | 指本《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现金选择实施公告》 |
攀钢钒钛、本公司 | 指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
鞍钢、第三方 | 指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
首次现金选择权 | 指本公司于2009年吸收合并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向有选择权股东提供的现金选择权 |
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本次现金选择权 | 指本公司于2009年吸收合并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向于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未申报行使首次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追加提供一次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的权利,根据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派发对象的不同,具体包括攀钢AGP1、攀钢AGP2和攀钢AGP3三种权利 |
权利持有人 | 指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持有人,包括攀钢AGP1持有人、攀钢AGP2持有人和攀钢AGP3持有人 |
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二、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基本条款
(一)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代码及简称
本次申报行权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共涉及如下三种类型:
1、代码:038011,简称:攀钢AGP1;
2、代码:038012,简称:攀钢AGP2;
3、代码:038013,简称:攀钢AGP3。
(二)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代码:000629
标的证券简称:攀钢钒钛
(三)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行权比例
1、攀钢AGP1:1:1,即相关权利持有人每持有1份该等权利有权向第三方出售1股攀钢钒钛股份;
2、攀钢AGP2:1:1,即相关权利持有人每持有1份该等权利有权向第三方出售1股攀钢钒钛股份;
3、攀钢AGP3:1:1,即相关权利持有人每持有1份该等权利有权向第三方出售1股攀钢钒钛股份。
(四)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
1、攀钢AGP1:10.55元/股;
2、攀钢AGP2:8.73元/股;
3、攀钢AGP3:8.73元/股。
本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实施2008年度分红方案即每10股派发1.20元(含税),并于2011年4月18日发布《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公司2010年度分红方案,即每10股派1.20元(含税)。根据《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的约定,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不因上述分红除息进行调整。
(五)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数量的确定
1、权利持有人于申报行权时需持有攀钢钒钛股票,方可行使不高于其所持攀钢钒钛股票数量及现金选择权数量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2、若权利持有人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存续期内全部或部分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且其未能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结束前购回充足的本公司股票并成功申报行权而导致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未能行使的,则该等未能行使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将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并注销。
3、第二次现金选择权仅由权利持有人本人享有和行使,不得转让。权利持有人所享有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不因其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转让或部分转让其所持攀钢钒钛股份而转让或减损,其只需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含申报期截止日)将已转让的相应数量的攀钢钒钛股份购回即可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但发生以下情形的,可由继承人或受让人取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1)继承;
(2)法人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以其他方式丧失法人资格的;
(3)司法扣划,且相关司法判决或裁定文件明确载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应由受让人取得;
(4)其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受让人取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情形。
(六)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期间
2011年4月25日~2011年4月29日
(七)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结算方式
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将采取证券给付方式结算,即权利持有人行权时,应同时交付攀钢钒钛股份,并从鞍钢获得相应的行权价款。
(八)到期后未行权权利的处置
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存续期届满后未行权的权利将予以注销。
三、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方式
(一)攀钢AGP1的行权申报通过交易系统方式进行
1、行权指令
攀钢AGP1持有人依据各相关证券公司技术系统的提示及其证券账户中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代码,发出行权指令。行权指令应包括:
行权代码:038011(权利简称:攀钢AGP1)
业务类别:行权
委托数量:申报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数量
委托价格:10.55元/股(行权价格)
行权指令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行权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2、行权前的确认事项
(1)在发出行权指令前,攀钢AGP1持有人应当确认其行权指令的委托数量不超过其证券账户中拥有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且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攀钢钒钛股份。否则,行权指令作废。
(2)如被冻结或质押股份的攀钢AGP1持有人拟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应于申报前解除冻结或质押。
(3)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已申报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不得再行转让或在其上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若已申报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被司法强制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已申报行使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自司法扣划发生时起无效。
3、行权、交易处理顺序
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如果攀钢AGP1持有人就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申报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已申报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公司股份当日可以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卖出。如攀钢AGP1持有人所持有的攀钢钒钛股份当日申报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同时委托卖出并成交,结算系统处理的顺序为:交易、行权,既先按卖出进行结算,剩余股份做行权处理。
4、行权后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数量、股份扣减和行权资金的取得
行权成功后,股份扣减和行权资金取得将在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下午16:00完成。行权资金将自动记入相关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帐户,同时计减攀钢AGP1持有人证券帐户中相应数量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和攀钢钒钛股份;再由相关证券公司将相应行权资金记入攀钢AGP1持有人的资金帐户。攀钢AGP1持有人资金帐户的资金增加数额=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有效行权委托数量×10.55×1(行权比例)。
5、申报期满后,权利持有人证券账户中未行权的攀钢AGP1将予以注销。
举例:权利持有人甲持有攀钢AGP1(权利代码:038011)100份,且持有攀钢钒钛股票100股,甲在行权申报期间操作了对100份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行权指令,则:
委托指令类别 | 权利产品 | 权利持有人证券账户的攀钢AGP1可用数量 | 权利持有人证券账户的攀钢钒钛股份可用数量 | 权利持有人资金可用额 |
行权 | 攀钢AGP1 | 扣减100份 | 扣减100×1股 | 增加1,055(100×1×10.55)元人民币 |
(二)攀钢AGP2及攀钢AGP3的行权申报通过手工方式进行
1、行权方式
(1)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有权申报攀钢AGP2及攀钢AGP3的权利持有人以书面方式授权本公司统一向登记公司申报。
(2)本公司和律师对权利持有人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委托核查后,由本公司把有效的行权委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进行申报,并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
(3)对权利持有人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有效申报,将由本公司以银行划账的方式向行权的权利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并由本公司统一向登记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2、行权前确认事项
攀钢AGP2、攀钢AGP3持有人应当确认其行权的委托数量不超过其证券账户中拥有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且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攀钢钒钛股份。否则,行权申报作废。建议攀钢AGP2、攀钢AGP3持有人在申报后至行权资金和股份交收期间不通过二级市场卖出、转让本公司股份,并避免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扣划。如上述期间,攀钢AGP2、攀钢AGP3持有人通过二级市场卖出、转让本公司股份,或无法避免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扣划,可能导致交收时无足额的本公司股份,如交收时无足额的本公司股份,则将仅对剩余股份做行权处理。
3、申报程序
(1)攀钢AGP2和攀钢AGP3的权利持有人如需要行权,请在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4月29日(上午9:30~下午3:00),与本公司电话联系。在本公司向权利持有人充分揭示风险后,如权利持有人仍确认需要行权,请填写《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
(2)权利持有人将上述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复印件、2011年4月22日收市后的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帐户复印件、2011年4月22日收市后的持股凭证)以传真或快递等方式提交给本公司(具体见本公告“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快递方式的到达签收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截至2011年4月29日下午3:00)内。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3)本公司收集行权资料并经本公司和律师核查后,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结束日收市后将有效行权向登记公司申报。
(4)对权利持有人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有效申报,将由本公司以银行划账的方式向行权的股东进行现金支付(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并由本公司统一向登记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4、股份的过户
在本公司向权利持有人充分揭示风险后,如权利持有人仍确认需要行权,本公司将在行权申报期间结束后,经公司及律师审核有效后,向其指定的银行卡号(对法人股东则为银行账号)支付现金对价(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同时本公司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的过户事宜。
四、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第三方
根据鞍钢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的补充承诺函》,鞍钢将作为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第三方,承担购买有效行使攀钢钒钛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持有人所持有的攀钢钒钛股份的义务。有效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攀钢钒钛股东所持相关股份将过户给鞍钢,并将获得由鞍钢支付的相应转让款。
五、费用
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预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或撤回预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在办理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股份的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时,转受让双方各自按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关税费。因费用不足导致过户失败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六、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实施时间安排
2011年4月20日 | 刊登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 |
2011年4月25日 | 1、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起始日 2、刊登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2011年4月25日-2011年4月29日(9:30-15:00) | 2、期间刊登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期间连续每日刊登行权风险提示公告 |
2011年5月3日-2011年5月7日 | 办理手工方式申报的攀钢AGP2和攀钢AGP3的行权资金和股份的交收 |
2011年4月20日 | 刊登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 |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岳群文、石灏南
联系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
邮政编码:617067
电话:0812-3393695
传真:0812-3393992
2、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联系人:王斌
联系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邮政编码:114021
电话:0412-6722538
传真:0412-6722538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