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94 股票简称:大商股份 编号:临2011-010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1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35,745,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孟浩先生主持,辽宁鸣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做见证。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2011年3月30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所列议题,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5,745,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5,745,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35,745,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35,745,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35,695,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弃权50,000股;反对0股。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0年度实现净利润1.22亿元,截至10年末,未分配利润12.75亿元。结合公司财务现状,为了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帮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顺利完成2011年度经营计划,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不分配,结转下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未分配利润公司将主要用于旧店装修改造,改善店铺经营环境,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快开发新店,巩固、扩大市场规模等。
6、审议通过《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35,745,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的要求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0年度实际审计工作量,决定支付其2010年度审计费130万元,不承担审计工作人员差旅费。
7、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35,745,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8、审议通过《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超额部分追认及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同意9,285,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弃权600,063股;反对0股。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及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各项商品销售和采购的关联交易总额将不超过3亿元。2010年度实际发生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额为7.4亿元。公司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4.4亿元予以追认,主要系本公司所属的大商电器、大福珠宝等利用关联方所属的销售渠道扩大自己的业务规模,增加销售额,降低营业成本,节约经营费用。独立董事认为:关联方经营稳健,发展前景良好,履约能力不存在障碍,不存在坏账风险。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根据公司发展实际需要,预计2011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左右,其中,销售货物预计9.4亿元左右,采购商品预计0.6亿元左右。公司独立董事李玉臻、王有为、王会全、尉世鹏、刘淑莲事前认可了该等关联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经营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合理、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9、审议通过《关于与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为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一直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决定在对等条件下,向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对等数额10亿元以内银行贷款担保。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担保具体事宜,并在实际担保发生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同意9,285,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弃权600,063股;反对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辽宁鸣鹤律师事务所邹长坤律师和陈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鸣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