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
能源建设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 2011-015号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
能源建设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充分发挥本公司区域优势,加快建设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的坚强、智慧能源保障体系,本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于2011年4月18日签署能源建设合作协议。
一、合作方介绍
东湖高新区始建于1988年10月;1991年3月,被国务院首批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1年,被原国家计委和科技部批准为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即“武汉?中国光谷”); 2006年以来,被国家有关部委批准为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区、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被列为全国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试点;2009年12月28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顺利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0年6月,东湖高新区顺利完成新一轮区域托管,规划面积518平方公里。
经过20年的努力,东湖高新区现已形成以光电子信息产业为特色,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现代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等产业竞相发展的格局。东湖高新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中国光谷”已成为我国在光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的知名品牌。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采取特许经营、湖北能源独资、双方合资等模式,推进双方包括但不限于在高新区供热(冷)项目、新能源项目开发、能源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等领域的合作。
现阶段,双方同意成立专班,进一步就本公司在东湖高新区区内实施供热(冷)特许经营业务进行协商,尽快达成实质性意见。
(二)管委会主要权利与义务:
管委会同意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协调本公司与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为本公司投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并同意在土地使用、税费减免等方面依法给予大力支持。
(三)湖北能源主要权利与义务:
1. 本公司承诺成立项目公司全面负责东湖高新区供热(冷)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确保高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用热需求。
2. 本公司承诺积极参加东湖高新区内新能源开发、能源新技术的研究及应用项目的投资开发。
三、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意向性协议,协议中关于项目的具体条款尚未确定,具体项目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审批后实施。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对具体投资项目执行相应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能源建设合作协议》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