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11-01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19日上午10点在浙江省杭州市金溪山庄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429,727,34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2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候选人胡柏藩主持,部分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并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独立董事代表许倩在大会上做了2010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010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11年3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2010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427,599,49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50%;反对2,127,85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5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010年度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25,94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362,973,000.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本次董事会的换届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通过胡柏藩、胡柏剡、石观群、王学闻、王正江、叶月恒、周贵阳、许倩、李伯耿、王永海、陈劲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其中许倩、李伯耿、王永海、陈劲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胡柏藩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胡柏剡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石观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王学闻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王正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叶月恒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周贵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许倩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李伯耿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王永海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陈劲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要求,对本次监事会的换届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通过崔欣荣、吕锦梅、邱金倬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崔欣荣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吕锦梅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邱金倬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票数为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429,727,34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周剑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