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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1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1-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5版)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8)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当期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规定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1)场内认购费率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场外认购费率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0%。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1.0%
    50万≤M<500万0.8%
    500万≤M<1000万0.6%
    M≥10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2、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1.5%
    50万≤M<500万1.2%
    500万≤M<1000万1.0%
    M≥10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1.016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 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 - 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 = 96,970.64份

    3、 赎回费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赎回费率
    1年以内0.5%
    1年以上(含)-2年0.25%
    2年以上(含)0

    注:①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2)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

    (3)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1)申购费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适用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适用申购费后端收费费率标准如下:

    持有期申购费率
    12期以内1.0%
    12期(含)以上24期以内0.8%
    24期(含)以上36期以内0.5%
    36期(含)以上0

    注:①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申购本基金适用申购费收费方式具体参照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规定;不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申购本基金只适用申购费前端收费方式。

    ②后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实际已成功申购的累计期数分档计算,期数的积累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交易帐户为准,若在不同销售机构则分别统计。

    ③若后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终止后再重新参与的,则新定期定额申购累计期数重新计算;投资者在同一交易帐户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帐户不影响期数的累积。

    ④前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计申购累计期数。

    (2)赎回费

    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赎回费率
    1年以内0.5%
    1年以上(含)-2年0.25%
    2年以上(含)0

    注:①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而来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单笔申购确认日分别计算持有期及赎回费用。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端收费方式申购而来的基金份额在计算赎回费时所依据的持有期是以该帐户第一笔后端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日为起始日;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之后,尚未赎回的在本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期间内通过后端定期定额收费方式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仍以此为起始日计算持有期。若投资者重新加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则再次通过后端定期定额收费方式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以新提交的首笔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日为起始日。

    (3)例:某投资者于2007年4月8日在代销机构办理加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手续,约定自当月起,每月申购本基金600元,扣款日为每月18日。2008年9月1日,赎回本基金1,000基金份额。期间定期定额业务扣款未中断。则该交易申购份额及申购费用计算如下:

    (a)2007年4月18日提交第一笔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收费方式下:

    净申购金额=600/(1+1.5%)=591.13元

    申购费用=600-591.13=8.87元

    申购份额=591.13/1.012=584.12份

    后端收费方式下:

    申购份额 = 600/1.012 = 592.89份

    假设2007年5月18日提交第二笔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时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1,则前端收费方式下申购所得份额为578.97份(591.13/1.021),后端收费方式下申购所得份额为587.66份(600/1.021)。之后每个月的定期定额申购所得基金份额计算方法同上。

    (b) 2008年9月1日,赎回本基金1,000份, 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68元。赎回时已成功定期定额申购17期(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未中断)。

    前端收费方式下:

    依先进先出法,赎回该1000份,其份额的持有期为超过一年不满两年,适用赎回费率为0.25%

    赎回总金额=584.12×1.168+415.88×1.168=1168元

    赎回费用=584.12×1.168×0.25%+415.88×1.168×0.25%=2.92元

    赎回净金额=1168-2.92=1165.08元

    后端收费方式下:

    其定期定额业务1-11期所属份额适用后端申购费率1.0%,12-17期所属份额适用后端申购费率0.8%;赎回费持有期从2007年4月18日第一笔定期定额申购申请确认成功日(假设为2007年4月19日)起计算,超过一年不满两年,适用赎回费率0.25%。

    (i)后端申购费:

    依先进先出法,赎回的1000份基金份额中592.89份来自2007年4月的申购,份额所属期为1期,申购金额为600元;其余407.11份来自2007年5月的申购,份额所属期为2期,申购金额415.66元(407.11×1.021)。

    1期净申购金额=600/(1+1.0%)=594.06元

    1期后端申购费用=600-594.06=5.94元

    2期净申购金额=415.66/(1+1.0%)=411.54元

    2期后端申购费用=415.66-411.54=4.12元

    (ii)赎回金额:

    1期赎回费用 = 1.168×592.89×0.25% = 1.73元

    1期赎回金额 = 1.168×592.89-1.73= 690.77元

    2期赎回费用 = 1.168×407.11×0.25% = 1.19元

    2期赎回金额 = 1.168×407.11-1.19 = 474.31元

    (iii)赎回净金额 = 690.77+474.31-5.94-4.12 = 1,155.02元

    5、转换费

    本基金将在未来开放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份额的转换,届时基金管理人将会同基金托管人制定基金的转换费收取水平并予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四)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董事会成员简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托管人相关情况信息。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相关信息,更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办注册会计师。

    4、在“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更新了与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相关的信息。

    5、在“十、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业绩比较基准名称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其中投资组合数据截至2010年12月31日。

    6、更新了“十二、基金的业绩”部分;数据截至2010年12月31日。

    7、在“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近期发布与本基金有关的公告目录,目录更新至2011 年3月16 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