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11-005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及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到指定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刘正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欧阳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欧阳克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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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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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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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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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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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4 董事会报告
4.1 对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讨论与分析
2010年,随着国家对节能环保产业政策不断出台,我国节能环保行业迎来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新机遇,公司明确了以节能、减排两类业务的同时大力发展环境咨询服务的业务方向;明确了始终以技术创新为拓展业务的核心驱动力;明确了以积极追随国家环保政策走向和国际环保产业发展潮流的战略思想。
2010年,公司通过技术创新驱动公司三维增长,公司业务不断深化,从火电脱硫向钢铁脱硫、有色脱硫、石化脱硫全方位拓展;业务领域不断拓宽,由脱硫向脱硝、余热发电、热电联产和环境咨询多方面发展;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从取得成功的EPC模式向新兴的EPC+C、BOT、EMC等模式积极探索。
公司在经营方面的拓展和尝试,取得了较好成绩,公司201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88,689,009.58元,同比增长13.50%;实现利润总额49,401,726.11元,同比增长19.82%;实现净利润41,753,478.52元,同比增长18.15%,较好的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
公司不断坚持技术创新和研发创新,截止2010年年底共有17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其中在2010年度申报的专利就达10项。本年度申请的10项专利中,5项为发明专利,5项为实用新型专利。目前,公司已拿到专利证书共12项,其中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另有5项发明专利还在审核过程中。2010年,公司烧结烟气脱硫列入工信部组织的后评估,公司的烧结烟气脱硫技术已获得工信部的认可和推荐,是工信部在全国推广的两大支柱技术之一。另外,此技术还参加了中国环保联合会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国际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成果展并获得“自主创新奖”。
4.2 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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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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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4.5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4.6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7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8 持有拟上市公司及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9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10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4.11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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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5 重要事项
5.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5.2 收购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5.3 出售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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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3所涉及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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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重大担保
□ 适用 √ 不适用
5.5 重大关联交易
5.5.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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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26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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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5.6 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5.7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一) 公司股票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谢文华、张志帆、葛燕、徐幼平、刘佳、于沅和罗丽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冯延林、申晓东分别承诺:2009年4月从控股股东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让的本公司30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另外30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欧阳玉元、实际控制人刘正军及其母亲尹翠华以及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正军、申晓东、冯延林、陈爱军、刘佳、王莹、欧阳克和熊素勤还承诺:
1、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报告期内,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均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正军已经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确保未来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
(1)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公司/本人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5)如果未来本公司/本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本人将本着公司及其子公司优先的原则与公司协商解决;
(6)本公司/本人确认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上述各项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及转让全部股份之日起一年内均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以上股东信守承诺,未发生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
(三)规范资金往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正军于2010年9月出具了《关于规范与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承诺函》,承诺:
1、严格限制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与永清股份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不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要求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3、如公司董事会发现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无条件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对永清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占有即冻结”的机制,即按占用金额申请司法冻结永清集团所持公司相应市值的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以上股东信守承诺,未发生与公司违规资金往来的行为。
(四)关于社保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正军于2010年9月28日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如果将来发行人需补缴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控股股东永清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刘正军先生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
5.8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5.9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10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11 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6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6.1 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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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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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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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6.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6.3.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介绍
(一)控股股东
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68万元,目前持有公司3,981.5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9.50%。
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公司。永清集团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及投资咨询。
(二)实际控制人
刘正军目前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99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97.82%,是永清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6.3.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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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7.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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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被授予的股权激励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2 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情况(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适用 √ 不适用
§8 监事会报告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的全体成员严格按照有关《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和检查,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2次监事会,具体内容如下:
1、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0年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0年6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选举陈爱军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0年,监事会依法列席了公司所有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公司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
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不断健全完善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2010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财务成果等进行了认真细致、有效地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0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为减少关联交易,根据公司主营业务实际需求情况,公司将其与关联方共有的3项专利转让给了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湖南永清水务有限公司。
三项转让的专利主要用于公司关联方从事污水处理及环保设备制造,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公司将该等共有专利权转让,有效的减少了关联交易。相关专利进行了评估,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转让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利益。
(五)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
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没有对关联方构成重大依赖。
(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未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及资产置换,也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七)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2010年度,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制定了各项内控制度,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公司治理框架,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公司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环境。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201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下转B1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