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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1-019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7号文)核准,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向9家特定投资者发行297,954,705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571,752,983.50元,扣除发行费用92,331,854.44元,募集资金净额5,479,421,129.06元。

      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于2010年5月25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工程机械关键液压件产业升级项目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万元分别对控股子公司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液压”)、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液压”)增资,其中对特力液压增资24,000万元,对中联液压增资6,000万元,并由特力液压和中联液压共同负责本项目的实施。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1年4月25日,本公司及中联液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联液压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100154500001069,截止2011年3月25日,专户余额为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中联液压工程机械关键液压件产业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期限为自开立之日起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二、中联液压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中联液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中联液压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季度对中联液压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中联液压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幸科、黄钦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中联液压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中联液压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中联液压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中联液压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中联液压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中联液压或者中金公司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中联液压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金公司发现中联液压、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自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金公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