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00版)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2年9月13日,财务数据截至日为2011年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各阶段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02年度 | -3.18% | 0.23% | -13.76% | 0.87% | 10.58% | -0.64% |
2003年度 | 19.97% | 0.58% | -0.92% | 0.82% | 20.89% | -0.24% |
2004年度 | -2.37% | 0.97% | -12.21% | 1.02% | 9.84% | -0.05% |
2005年度 | 6.70% | 1.01% | -10.67% | 1.09% | 17.37% | -0.08% |
2006年度 | 114.00% | 1.26% | 59.26% | 1.09% | 54.74% | 0.17% |
2007年度 | 116.27% | 1.85% | 114.93% | 1.70% | 1.34% | 0.15% |
2008年度 | -44.85% | 1.53% | -50.30% | 2.29% | 5.45% | -0.76% |
2009年度 | 48.92% | 1.58% | 74.03% | 1.50% | -25.11% | 0.08% |
2010年度 | -1.25% | 1.13% | -8.57% | 1.19% | 7.32% | -0.06% |
注: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泰君安指数×75%+银行间债券综合指数×25%;2010年1月1日起至今,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5%。
十四、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办理场所
1、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公司网站(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节)。
2、本公司委托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节)。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目前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本招募说明书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开始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的时间为2002年10月15日。
3、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赎回的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
4、转换开始日
自2006年11月21日起,开通转换业务。目前该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100 指数基金、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融通行业景气混合基金和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限制申购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确认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目前为15:00)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并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和网上直销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定期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本基金不规定赎回的最低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投资者每次最低转换份额为1000 份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最低金额或赎回与转换最低份额的限制,最迟在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申请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5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收费模式,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费用用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费用。
(2)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1.50% |
100万元(含)—1,000万元 | 1.20% |
1,000万元(含) —1亿元(含) | 1.00% |
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 | 0.00% |
(3)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的费率水平。费率表如下:
持有时间(T) | 后端申购费率 |
T<1年 | 1.60% |
1年≤T<2年 | 1.20% |
2年≤T<3年 | 0.80% |
3年≤T<4年 | 0.40% |
T≥4年 | 0.00% |
2、赎回费按照赎回总金额的0.50%收取,最低赎回费为5元。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40%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数、赎回金额与转入份数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余额归基金财产;基金份额份额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万元和1,000万元。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 申购2 | 申购3 | |
申购金额(元,A) | 5,000.00 | 1,000,000.00 | 10,000,000.00 |
前端申购费率(B) | 1.50% | 1.20% | 1.00% |
前端申购费用(元,C=A-D) | 73.89 | 11,857.71 | 99,009.90 |
前端净申购金额(元,D=A/(1+B)) | 4,926.11 | 988,142.29 | 9,900,990.10 |
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数(份,E=D/1.2000) | 4,105.09 | 823,451.91 | 8,250,825.08 |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则在申购时投资者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 申购2 | 申购3 | |
申购金额(元,A) | 5,000.00 | 1,000,000.00 | 10,000,000.00 |
后端收费模式申购份数 (份,F=A/1.2000) | 4,166.67 | 833,333.33 | 8,333,333.33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费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余额归基金财产。
(1)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0%=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2)后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例三:假如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投资者有一笔金额为1万元的申购,投资者在第三年赎回该笔基金份额,如第三年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为1.4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赎回款12,583.63,投资收益率为26%;投资者在第四年赎回该笔基金份额,如第四年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为1.6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赎回款14,432.73,投资收益率为44%。
计算过程如下:
第三年赎回 | 第四年赎回 | |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0 | 10,000.00 |
后端申购份数(B=A/1.1000) | 9,090.91 | 9,090.91 |
赎回总金额(C=B×单位净值) | 12,727.27 | 14,545.46 |
后端申购费率(D) | 0.80% | 0.40% |
后端申购费(E=MIN(A,C)×D) | 80.00 | 40.00 |
赎回费(F=C×0.5%) | 63.64 | 72.73 |
赎回金额(G=C-E-F) | 12,583.63 | 14,432.73 |
投资收益率 | 26% | 44% |
3、转入情况的计算
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例四:某投资者转换1 万份基金A 至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则转换情况如下:
基金A 转换份额10,000 份;
基金A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1.20 元;
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
假设基金A 的转换费率0.30%(等同于基金A 赎回费率);
假设新蓝筹混合基金应收取的补差费费率为0.20%;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30%=36 元;
补差费=(12,000-36)/(1+0.20%)×0.20%=23.88元
转入份数=(12,000-36-23.88)/1=11,940.12份
注:由于各基金收费模式及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4、转出情况的计算
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A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A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例五:某投资者将1 万份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转换至基金A,则转换情况如下:
转出份额10,000 份;
转出申请日份额净值(NAV)1.00 元;
基金A份额净值(NAV)1.20 元
假设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的转换费率0.50%(等同于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赎回费率);
假设基金A应收取的补差费费率为0.10%;
转换金额=10,000×1.00=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50%=50 元;
补差费=(10,000-50)/(1+0.10%)×0.10%=9.94元
转入基金A份数=(10,000-50-9.94)/1.20=8,283.38份
注:由于各基金收费模式及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5、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5、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6、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已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按其初始持有时间连续计算。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3月15日起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7、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8、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9、由于前端费用和后端费用的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基金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10、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11、补差费:对于前端收费模式基金,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对于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补差费为0。
12、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1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4、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本公司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过户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转托管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五、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本基金的申购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收费模式,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费用用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费用。
(2)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1.50% |
100万元(含)—1,000万元 | 1.20% |
1,000万元(含) —1亿元(含) | 1.00% |
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 | 0.00% |
(3)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的费率水平。费率表如下:
持有时间(T) | 后端申购费率 |
T<1年 | 1.60% |
1年≤T<2年 | 1.20% |
2年≤T<3年 | 0.80% |
3年≤T<4年 | 0.40% |
T≥4年 | 0.00% |
1、 赎回费按照赎回总金额的0.5%收取,最低赎回费为5元。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40%归基金财产。
2、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缴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补差费:对于前端收费模式基金,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对于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补差费为0。
(4)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5)基金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相关的手续费。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0月27日刊登的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部分,对 “(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1)更新了董事信息,新增田利辉先生和杜婕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曹凤岐先生和林义相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更新了监事信息,李华先生担任公司监事,程燕春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3)更新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奚星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涂卫东先生担任公司督察长,吴冶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另对副总经理刘模林先生和秦玮先生的简历进行了更新。
(4)更新了基金经理信息,现任基金经理由吴巍先生、汪忠远先生共同担任,刘模林先生和张敏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在“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按照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3、在“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和“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信息;
4、在“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更新数据为本基金2011年1季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数据;
5、在“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部分,按规定要求对基金的投资业绩数据进行了列示,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6、对“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7、在“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部分,对本报告期内的基金公告进行了列表说明。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