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2011-008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第六项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6日上午9点在北京航天信息园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公司股份467,604,0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4%。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振南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伍青、王云林、崔玉平和吴明德,监事傅建军、王增梅,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陈江宁、潘秋佳、王毓敏和郭宝安,以及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王英军、崔俊贵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各项议案。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67,604,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67,604,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67,604,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67,604,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项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5、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907,881,118.50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累计229,257,772.06元,其中可供转增股本的公积金为138,858,998.47元,可供分配利润为2,712,796,374.40元。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92,34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4元(含税),总计派送金额为369,36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854,470,544.55元结转下年度。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67,604,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了《关于选举刘延宁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由于个人原因刘延宁女士向公司提出辞去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公司股东尊重刘延宁女士的个人意见。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467,604,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吕英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67,604,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琴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67,604,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继续聘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事项。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67,604,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王英军和崔俊贵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
2、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会议记录;
5、按有关规定要求备查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致: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关”)接受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11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航天信息园多功能厅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资格、会议提案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关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分别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的《航天信息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于2011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发布的《航天信息2010度年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中关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中关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中关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发布了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2011年4月26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 号航天信息园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振南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事项逐一进行了审议。
经中关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中关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中关律师查实: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7,604,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关律师。
中关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中关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遗漏或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中关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已当场公布,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8项议案,即:
1、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2010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2、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
5、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选举吕英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杨琴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9、关于聘请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未通过关于选举刘延宁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中关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关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中关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章) 见证律师(签字)
王英军律师
崔俊贵律师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