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1 证券简称:成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1-023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合并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以上募集基金专户存储银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联席保荐人”)签署了《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100186083605960039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机匣、叶片、钣金和热表专业化中心建设(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3913229559。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航空发动机相关业务资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3102010010045986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合资设立中航工业哈尔滨轴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协议相关条款
(一)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联席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席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联席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联席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小中、曾大成、魏奕、袁建中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联席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席保荐人。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联席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席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联席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联席保荐人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联席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