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未出席董事姓名 | 未出席董事职务 | 未出席董事的说明 | 被委托人姓名 |
钱建平 | 董事 | 因公出差 | 董强 |
张彦仲 | 独立董事 | 因公出差 | 范有年 |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李长印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孙波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华伟 |
公司负责人李长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华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49,447,687,096.10 | 149,497,925,616.23 | -0.03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37,483,692,332.26 | 36,724,751,145.57 | 2.0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4.09 | 5.52 | -25.91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3,029,425,747.04 | -18.39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33 | -40.79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323,103,959.56 | 1,323,103,959.56 | 28.68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4 | 0.14 | 28.6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3 | 0.13 | 184.11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4 | 0.14 | 28.6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54 | 3.54 | 增加0.44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41 | 3.41 | 增加1.91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336,350.08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5,853,776.34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196,896,704.20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362,121.30 |
所得税影响额 | -2,718,112.88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0,115,095.24 |
合计 | 219,448,991.52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43,807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4,719,749 | 人民币普通股 |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 95,715,206 | 人民币普通股 |
交通银行-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 50,000,451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6,111,704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35,173,090 | 人民币普通股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24,006,902 | 人民币普通股 |
交通银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 22,804,297 | 人民币普通股 |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21,712,199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银行-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 16,643,594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2011年度1季报重大调整事项说明
1)2011年2月拟注入四家船厂完成了股权变更,本公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准则,将四家船厂报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对期初同比数据进行了重述。
2)2011年3月,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关联方大连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90%股权、大连船舶重工船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本公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准则,将上述三家公司报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对期初同比数据进行了重述,因此相关数据与2010年报备考审计数据存在差异。
2、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构成同比发生重大变化分析:
项 目 | 2011年3月31日 | 2010年12月31日 | 增减变动 |
应收票据 | 1,537,589,918.29 | 1,214,346,853.74 | 26.62% |
预付账款 | 9,774,993,612.60 | 7,340,005,303.88 | 33.17% |
短期借款 | 5,716,013,748.00 | 4,441,240,509.20 | 28.70% |
股 本 | 9,167,316,560.00 | 6,651,000,000.00 | 37.83% |
(1)截至报告期末,应收票据余额比期初增长26.62%,主要本公司客户为节约资金成本,更多采用银行票据进行结算所致;
(2)截至报告期末, 预付账款比期初增长33.17%,主要随着本公司募投项目的大规模开展,预付材料款及项目工程款相应增加;
(3)截至报告期末,短期借款比期初增长28.7%,主要系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压力较大,借入更多银行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4)截止报告期末,股本比期初增长37.83%,主要系报告期重组完成后增加股本所致。
3、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分析:
项 目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增减变动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32,805,801.77 | 23,924,793.12 | 37.12% |
管理费用 | 612,534,867.23 | 453,446,952.58 | 35.08% |
财务费用 | -71,116,776.10 | -196,399,274.79 | 63.79% |
营业外收入 | 59,092,191.67 | 15,492,630.65 | 281.42% |
利润总额 | 1,579,483,956.98 | 1,281,779,650.46 | 23.23% |
(1)报告期,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增长37.12%,主要系本报告期收入增加导致应缴增值税增加,进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应增加;
(2)报告期,管理费用同比增长35.08%,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人工成本、折旧费用等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报告期, 财务费用同比增长63.79%,主要系公司上年同期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较大,本期因资金使用利息收入减少所致。
(4)报告期, 营业外收入同比增长281.42%,主要系本报告期下属子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较同期增加所致。
(5)报告期, 利润总额同比增长23.23%,主要系本报告期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同时积极降本增效,增加利润率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于2010年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向包括中船重工集团、大连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大船集团")、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渤船集团")、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建行大连分行")、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国开金融")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7家交易对方发行2,516,316,560股股份,本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167,316,560股。2011年2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毕。
相关事项详见中国证券报2011年2月15日A31-A36版《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法律意见书》及《中国重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了以下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水电气移交相关承诺:中船重工集团公司承诺,在重庆红江、重跃公司、江增机械、重齿公司、长征重工、武汉船机、武汉重工7 家企业将相关的供水、供电、供天然气等社会职能改造移交过程中,对于实际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已预计负债的部分,由中船重工集团承担。
(3)不竞争承诺:涉及同业竞争方面,中船重工集团已于2008 年4 月8 日与本公司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根据该协议,中船重工集团确认,虽然其以及其下属企业、单位与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部分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但该等情况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中船重工集团承诺:除可以维持上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但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外,中船重工集团将不会,并促使中船重工集团之附属企业、参股企业不会:
①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托管、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股份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
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②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或发行人附属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③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但中船重工集团或中船重工集团附属企业、参股企业出于投资目的而购买、持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于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不超过5%以上的权益;或因第三方的债权债务重组原因使中船重工集团或中船重工集团附属企业、参股企业持有与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第三方不超过5%以上的权益的情形不适用上述中船重工集团的承诺。
中船重工集团进一步承诺:
④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发现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附属企业。发行人应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发行人或发行人的附属企业是否有意从事或参与上述业务机会。一经收到发行人确定有意的通知,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即应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转让予发行人或发行人附属企业。
⑤如果发行人或发行人附属企业因任何原因决定不从事和参与该等新业务,一经收到发行人确定不从事和参与该等新业务的通知,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依据本协议可以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⑥将来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依照上述第5 项可能获得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在该协议有效期内,中船重工集团给予发行人或发行人附属企业选择权,即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发行人或发行人附属企业有权根据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发行人或发行人附属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中船重工集团或其附属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除《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外,中船重工集团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
①中船重工集团全资下属的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来不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
②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获得境外合作方芬兰瓦锡兰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的条件下,中船重工集团将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尽全力促使上海研究所将其持有的上海瓦锡兰齐耀柴油机有限公司的50%股权以经合资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公允价格转让予发行人。"
对于上述承诺事项,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公司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承诺。其中重齿公司、江增机械已完成了供水设施的移交,实际发生的费用未超支。
2、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在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出具了以下承诺:
(1)承诺将具有潜在同业竞争的16家企业在满足一定触发条件时注入中国重工;
(2)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其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3)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中国重工的土地、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和潜在纠纷;
(4)承诺不晚于2011年底,完成对本次注入中国重工的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济适用房的处置。如届时仍未处置完毕,将交由青岛市政府或者由中船重工集团承接;
(5)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中国重工四家公司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6)承诺在各方面保证中国重工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
对于上述承诺事项,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公司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承诺。就具体事项:
关于上述事项(1),2011年4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1,250,000万元的相关议案,拟以不超过536,000万元收购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7家目标企业股权。本次发行完成后,中船重工集团所承诺的拟在满足触发条件时注入中国重工的具有潜在同业竞争的16家企业中,武船重工、河柴重工、衡山机械、江峡船机、民船设计中心5家公司将纳入中国重工范围,该等潜在同业竞争将在发行完成后得到消除。
关于上述事项(2),公司正在配合中船重工集团公司研究有关措施,以逐步减少关联交易量。
关于上述事项(3),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的企业正在完善有关土地、房产的权属,目前未有任何权属争议和纠纷情况。
关于上述事项(4),经过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公司、青岛市当地政府、北船重工和北海船厂四方协商一致,同意该经济适用房项目改由中船重工集团下属的北海船厂承接,相关事项正在办理过程中。
关于上述事项(5)、(6),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公司严格履行了承诺,保证了重大资产重组注入中国重工四家公司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并在各方面保证了中国重工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3.5 其他说明
3.6根据中国重工《重组协议》的安排,鉴于目前截至2011年1月31日的期间损益专项审计仍在进展中,尚无法确认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船厂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的期间损益。待该专项审计结束后,向前述四家船厂原股东支付期间损益时时将对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进行相应调整。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印
20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