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
重要提示
1.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50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名称为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其中,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率不变。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申请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中欧鼎利份额。场外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渠道为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1)场外发售渠道
本基金的场外发售渠道为本基金的直销和代销机构。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代销机构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2)场内发售渠道
场内发售的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7.基金募集期:2011年5月9日至2011年6月10日
8.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具体规模控制措施详见“一、(十一)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措施”。
10.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无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1.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2.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具体规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
13.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14.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1年5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指定报刊上的《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于2011年5月4日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lcfunds.com)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开户及交易申请表单。
19.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最新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20.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21.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22.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场内简称:中欧鼎利)
代码:166010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鼎利A份额和鼎利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结束后,中欧鼎利份额开放申购、赎回,鼎利A份额和鼎利B份额继续上市交易但不可单独申购、赎回。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深交所挂牌价格
人民币1.00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长期回报。
(十)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可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中欧鼎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十一)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措施
1.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包括利息)。募集期内,在当日本基金认购(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办理本基金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认购期内本基金认购的有效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不超过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获确认,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2.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用按照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或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
(十二)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中欧鼎利份额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账户下;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比率确认为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十三)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具体规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
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十四)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十五)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联系人:陈亮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lcfunds.com
2.场外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王斌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6139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网址:http://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服电话:95555
(下转B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