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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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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1-11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四十三次董事会于2011年4月8日作出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发出通知,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于2011年5月4日上午9:30时在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半岛凯豪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现场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6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054850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5%。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5485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5485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5485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5485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5485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0年底总股本679,184,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转增。

      6、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5485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2011年度的财务审计服务。同意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20万元。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5485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如下:

      原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化工原料及产品、化工机械、农药、化肥、包装物的制造和经营,本企业自产的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农药及其中间体的出口业务,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修理服务,汽车运输业务;化工石油工程施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低压成套配电柜制造;设备及机组的修理、保养。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化工原料及产品、化工机械、农药、化肥、包装物的制造和经营,本企业自产的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农药及其中间体的出口业务,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修理服务,汽车运输业务;化工石油工程施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低压成套配电柜制造;设备及机组的修理、保养;热电联产项目。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方怀宇、宋深海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