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要闻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调查·产业
  • 11: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12:能源前沿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期货
  • A6:市场·观察
  • A7:信息披露
  • A8:路演回放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特别报道
  • T3:特别报道
  • T4:特别报道
  • T5:钱沿周刊
  • T6:视点
  • T7:聚焦
  • T8:广角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项目公告
  •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
  •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
  •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  
    2011年5月5日   按日期查找
    B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4版:信息披露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项目公告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3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1年4月13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1年5月4日(星期三)10:0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6788.4282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9.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较为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董事会2010年度的工作及运行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情况:表决票6788.4282万票,占全体股东持有和认购的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其中:6788.4282万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批准《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6788.4282万票,占全体股东持有和认购的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其中:6788.4282万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13,333,181.69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30%;实现利润总额人民币62,064,124.0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1.8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52,674,079.07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91%,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

      表决情况:表决票6788.4282万票,占全体股东持有和认购的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其中:6788.4282万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公司(母公司)2010 年度实现净利润52,675,485.12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5,258,963.52元,减去本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5,267,548.51元, 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72,666,900.13元。截至2010年12 月31 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660,914,645.06元。

      公司2010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拟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11,3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6,131.22万元,结转入下一年度。

      表决情况:表决票6788.4282万票,占全体股东持有和认购的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其中:6787.2682万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表决票6788.4282万票,占全体股东持有和认购的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其中:6788.4282万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表决票6788.4282万票,占全体股东持有和认购的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其中:6788.4282万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马卓檀、梁兵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