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资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对经济也有一定正面影响。但对返程投资必须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引导。尤其要制约融资性返程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政策寻租行为。对于以私人财产保护和金融投机性质等为目的的返程投资,既不符合利用外资政策,也偏离了“走出去”的正确轨道,弊端显著,理该禁止。
王大贤
根据商务部近期披露的数据,今年一季度,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3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29.4%。仅3月,全国就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538家,同比增长10.5%;实际使用外资125亿美元,同比增长32.9%。但在庞大规模的外商直接投资中,有相当部分是由境内居民控制的“返程投资”。这个现象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
返程投资,即回流资本或迂回资本,是指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返回境内。狭义的返程投资,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广义的返程投资,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返程投资有三个重要特征:资本的实际控制者为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的路径往往都是境内资本通过在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我国香港等国际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然后以该公司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返程投资初期往往伴随着私募,风险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返程投资的最终目标往往是境内资本的海外公募。
返程投资的成因比较复杂,就一国来说,涉及国内资本市场、资本项目管理、内外资税制等多方面因素。在我国,2005年7月迄今,人民币已累计升值近25%,而且市场上预期人民币还将进一步升值。境内居民为了避免存放于境外的短期资金因人民币升值而缩水,倾向于将其调回境内。而大量国际游资也想方设法进入中国,获得人民币升值收益。而近年来我国股市、楼市的赚钱效应与人民币的升值相互印证,又加深了投机动机。由于我国对短期资本流入控制较严,对国外资本投资股市更有严格控制,而对直接投资管制较为宽松,部分投机资金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境内,并不参加实体经济的投资经营,而是参与各种投机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某项返程投资可能是几种动机交织在一起,而返程投资的各方参与者,动机往往也不同。境内原始股东也许更多考虑的是融资,而国外投资者也许在投资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带着投机的动机。
返程投资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对经济也有一定正面影响。比如扩展了融资渠道,为创业投资提供了宝贵的资金;支持了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和就业;为合理使用外汇储备提供了新思路等等。不过,即使是在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的发达国家,对于返程投资也实施比较严格的监管。其重点是在明确监管对象的基础上的企业自主申报和严厉的惩罚制度。自主申报是实现监管目的的主要途径,自主申报与企业信用级别建立密切联系,如果企业没有按照实情自主申报,不仅企业信用级别降低,随之更会带来税收部门的严格稽核以及政府的严厉处罚。对于没有按实申报的交易,政府有权暂停甚至取消该交易。
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考虑到境内长期资本稀缺、国内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及资本市场仍欠发达等因素,境内企业或个人吸收境外资本从事返程投资具有较强合理性,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引导,尤其要制约融资性返程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政策寻租行为。对于以私人财产保护和金融投机性质等为目的的返程投资,既不符合利用外资政策,也偏离了“走出去”的正确轨道,无论是对境内经济发展、金融稳定,还是对社会的公平、公正,都有着明显弊端,理该禁止。
因此,在规范操作的基础上,我国需要不断加强返程投资的数据统计,准确分析返程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状况,为宏观调控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另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返程投资管理经验,提高返程投资的识别能力,以完善我国外汇管理全过程监测体系。
首先,由于部分企业申报自觉性不高,外汇局不能准确掌握我国返程投资实际规模,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返程投资的“存量”监测。即加强特殊目的公司融资规模和境内返程投资存量管理。
其次,要重视“热钱”监测,即强化监督短期投机性资本的流入。考虑到各政府职能部门通过不同手段加强了对返程投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管,如外汇局对返程投资融资协议、商业计划等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商务主管部门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并购及外商独资企业设立严格审批,返程投资领域应不会大量存在短期投机性资本。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手段,准确分析返程投资企业资金流动状况,挤出投资水分,从根本上削弱投机动机。
再者,迄今为止,境内居民在完成返程投资后,直接在境外出售股权给外国投资者,出售所得不及时调回境内而转作其他投资等投资行为已超出了管理部门的控制,所以,加强部门间协作,“联动”监测,建立高效的联席工作制度越来越迫切。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同时,应加大各部门密切合作的力度,建立对返程投资企业的征询机制,避免因管理的侧重点不同,管理的属地不同造成监管的真空。
另外,还需建立融资参与方的诚信档案,形成有效的诚信监督机制。对于部分法律意识淡漠的投资机构或融资企业,如未作外汇登记即进行海外融资并返程投资,一经查实,应列入诚信黑名单。外汇局应对被列入黑名单内的投资机构或融资企业的违规融资行为予以处罚,并严格限制其今后的投、融资行为。
最后,加强外资、外债的联动管理。重点监控在境外融资过程中通过返程投资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借款形式投资境内的申请,应严格核实前期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的合规性。对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处置其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取得的外汇收入,或从其持股境内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及分红,管理部门应监督相应的境内投资者及时从境外调回其应得外汇收入,或者在汇出金额中相应扣减。
(作者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