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翟敏 ○编辑 祝建华
作为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对于最基本的《公司法》理应十分熟悉。不过,ST金泰今日的一则公告颇为有趣,毫不留情地称昔日的合作伙伴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莲花集团”)“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不同意该公司将《合资合同书》项下的资产进行单方转让或进行其他方式的单方处分”。
ST金泰今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莲花集团《函》,莲花集团有意将其持有的济南周济莲花味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济南周济莲花”)股权及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筹)(下称“山东莲花金泰”)的资产进行转让。
函称,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莲花集团函告ST金泰,望后者在收到函件30日内给予答复,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莲花集团将其股权及资产对第三人转让。
ST金泰对该函件进行了公开回复。公告称,ST金泰不持有济南周济莲花任何股权,莲花集团将该公司股权对第三人转让的行为与公司无关。
而对于莲花集团处理山东莲花金泰资产的回应则具有戏剧性。ST金泰称,根据此前多项《合同书》约定,莲花集团与ST金泰拟投资设立山东莲花金泰,但山东莲花金泰至今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至于为何没有申请登记的原因,ST金泰并未说明。
由此,ST金泰称,由于该公司不是已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不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莲花集团依据该条款将《合资合同书》项下的资产进行转让的行为系“适用法律错误”。
ST金泰同时称,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莲花集团拟将《合资合同书》项下的资产进行单方转让的行为依法应取得ST金泰的同意。
ST金泰称,“鉴于已有债权人就山东莲花金泰筹建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通过诉讼方式向公司及莲花集团主张债权,因此,公司不同意莲花集团将《合资合同书》项下的资产进行单方转让或进行其他方式的单方处分”。
资料显示,莲花集团为上市公司莲花味精第四大股东,前者持有后者4565.94万股,占比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