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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1-005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85号)核准,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2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1,07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58,930,000.00元,较原923,072,500.00元的募集资金计划超募资金935,857,500.00元。2011年4月19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1)128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保荐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全支行(以下简称“瑞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中国银行专户账号为35975856193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至2011年5月4日,该专户活期余额为58,930,000.00元。以6个月的存单存放的募集资金为140,000,000.00元;以3个月的存单存放的募集资金为140,000,000.00元;以7天通知存款存放的募集资金为320,000,000.00元,上述存单如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2、农业银行专户账号为545101040014191,该专户仅用于“研发设计中心项目”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至2011年5月4日,专户活期余额为30,000,000.00元。以6个月的存单存放的募集资金为100,000,000.00元;以7天通知存款存放的募集资金为170,000,000.00元,上述存单如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3、瑞丰银行专户账号为20100008063949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至2011年5月4日,专户活期余额为50,000,000.00元。以6个月的存单存放的募集资金为300,000,000.00元;以3个月的存单存放的募集资金为100,000,000.00元;以7天通知存款存放的募集资金为450,000,000.00元,上述存单如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财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财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俊、李建壮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财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财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财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财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财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财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财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财通证券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份)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