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编号:临2011-10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220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198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1年5月13日 |
●除息日
除息日 | 2011年5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1年5月20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1年4月22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登载于2011年4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0年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1年5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0年末公司总股本766,448,9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8元,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168,618,765.70元。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98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元。
(五)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 年1 月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98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1年5月13日 |
(二)除息日
除息日 | 2011年5月16日 |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1年5月20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5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一)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邮编:830022
联系电话:0991-3890166、3881187、3890266(传真)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11-11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聘审计机构改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事项的沟通函》,来函称:根据《关于印发<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0]12号)的规定,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已取得营业执照。改制后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全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与经营范围不变。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