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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5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5月12日(星期四)上午九点;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卫东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62,8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8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以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2,8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62,8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安徽东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成立安徽东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暂定名)。

      表决结果:同意62,8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购买经营用地并建设仓储基地的议案》,同意以超募资金不超过4500万元实施购买经营用地并建设仓储基地。

      表决结果:同意62,8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超募资金2500万元出资成立浙江德力水晶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

      表决结果:同意62,8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以超募资金7,5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使用5,50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62,8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家军先生、陆建强先生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