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90 证券简称:深天健 公告编号:2011-15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证券大厦23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辛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7,879,3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8%。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张荣富、吴小青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7,87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7,87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7,87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456,637,0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分红基金为34,247,776.50元。公司2010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167,87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7,87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胡皓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得票结果如下:
赞成167,879,3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之担保事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201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99.6亿元;公司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同意由本公司为所属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及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1.3亿元;公司所属子公司为各商品房承购人申请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167,87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新增融资之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87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平安银行等四家银行新增融资之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87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票据期限为3年,由本公司提供担保,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167,87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适时减持“莱宝高科”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2011年度内适时出售莱宝高科股票不超过莱宝高科总股本的1.75%(按授权之日计算约750万股),若莱宝高科因送股、转股派生出新增股份,则相应调增本次授权减持的股数。
表决结果:同意167,87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同意续聘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支付2011年度审计报酬为人民币6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67,87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章程》第五条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58号市政大厦。”
修改后:“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21楼。”
修改后《公司章程》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167,87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荣富 吴小青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