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1-01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的补充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谨请参阅刊登日期为2011年4月11日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公告(“公告”),当中列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于2010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呈公告中所载的决议案(包括普通决议案及特别决议案)以供股东审批。
兹补充公告,除公告所载的决议案外,亦考虑并酌情批准由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为68.37%)于2011年5月16日依照本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的关于提名袁力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临时提案,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此提名均表示同意。该提案将作为普通决议案提交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作为普通决议案:
9. 审议及批准委任袁力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袁力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自2011年5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袁先生拥有多年银行、保险和监管工作经验。1998年至2011年袁先生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曾任政策法规部主任、发展改革部主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等职务。1990年至1998年袁先生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工作,曾任中国平安保险(美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管理本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产险协理等职务。1984年起袁先生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从事保险工作。1982年袁先生大学毕业后在中国人民银行磐石县支行从事银行信贷工作。袁先生还先后获高级经济师、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袁先生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外,袁力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它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袁力先生的任期自生效之日起直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前述任期内,袁力先生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在本公司领取薪酬,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和福利。本公司将为袁先生提供养老金供款计划等单位供款。
附注:
1. 本补充公告随附上述第9项普通决议案的授权委托书。
2. 有关送呈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决议案、股东年会出席资格、代理人、出席股东年会登记程序、股东名册过户登记及其他事项的详情,请参阅刊登日期为2011年4月11日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8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A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__________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A 股股东,兹委任大会主席(注2) 或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1年6月3日(星期五)上午十点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香港JW万豪酒店三楼宴会厅Salon 1-4举行之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本公司)就年度股东大会补充公告所载之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本人(本公司)之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普通决议案 | 赞成(注3) | 反对(注3) | 弃权(注3) |
9.审议及批准委任袁力先生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注意:请阁下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本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发出之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及2011年5月18日发出之2010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公告。
2.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拟委派之代表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派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3. 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赞成"或"反对"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如阁下欲放弃投票任何决议案,请在"弃权"方框内划"√"。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阁下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阁下之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年度股东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4. 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之代理人亲笔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5. 倘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尤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 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6. A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局,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12层,邮政编码100033,方为有效。
7.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