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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豆农政策何以失效
    2011-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田 立

      田 立

      为了保护农民的种粮利益,政府从财政收入中经常性地拿出部分资金,以多种形式给予补贴。这既鼓励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也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必要保证。然而,补贴并不是个简单的“发钱”过程,而是一系列充分发挥效能的制度安排。对于已实施的补贴项目,绩效如何不能不查,若绩效不好,非但达不到当初的目的,造成资金浪费,甚至还会因财政效率的下降拖了整个经济效率的后腿,而使经济体价值体系受到影响。

      笔者最近在黑龙江某农业产区调研时,就发现某些粮食补贴由于制度安排不当而出现了不好的绩效。黑龙江是全国非转基因大豆最主要的产区,历来有“全国大豆出自东北,东北大豆出自黑龙江”之说,然而今天在黑龙江大豆主产区,大豆播种面积已减去九成以上,这样的数据不能不让人担忧。

      其实,政府早就觉察到了国际大豆价格对国内大豆市场的冲击,为保护国产非转基因大豆生产以及种豆农户的利益,设立了专项资金补贴豆农。然而由于补贴制度上的问题,补贴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豆农普遍反映无法从补贴中得到实惠,加之近年来玉米价格暴涨,很多豆农转向种植玉米,从而造成了眼下“无人种豆”的局面。

      照理,补贴政策规定将补贴款发给豆油制造企业,由后者在收购大豆时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形式“转补”给农民,不可不说是一项好的制度安排。但就是这样一种看似圆满的制度安排却几乎根本就没发挥任何积极的作用。

      据农民反映,豆油企业有至少两种办法“私吞”补贴:或是先压低市场收购价,然后再将补贴加上去。这样表面上看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但农民并没有得到实惠,反倒是企业降低了成本;或是虚报收购数据,尽管国家补贴制度中的监督机制要求企业每三天上报收购数据和库存数据,但企业完全有可能在数据上造假,进而侵吞补贴。尽管农民的说法还有待证实,但从实际结果以及其背后合理的逻辑来看,至少是存在这些可能的。而确切无疑的是,农民的确没得到实惠。

      那么,这个补贴制度的症结在哪里呢?笔者以为将大豆补贴款直补给农民的问题是“只有激励,没有约束”,而转补给豆油企业虽产生了一些“软约束”效果,但对收豆人的约束不利。由此看来,要想用一项制度安排来个“一石双鸟”还真是个难以完成的任务。

      从金融学角度看,约束的实质是索要权利,也就是让权力从被约束人手中转移到约束人手中的过程。然而,要想从零散的农户手中获取权利确实是件难事,别的不说,信用保证就是个大问题。这种做法对于农场或农业企业集团可以用,最简单的,向这些企业直接收购买方期权,以经济补偿的方式获得其手中的权利。但对于分散经营的农民,即便你能收购他的权利,怎么保证权利的实施呢?尽管很不情愿,但笔者还是不得不说,解决问题的思路恐怕还得落脚在豆油企业上。

      政府用一部分原来用于补贴的费用向豆油企业购买豆油买方期权,行权价格必须包含原来种豆补贴的另一部分,而豆油产品标准必须是国家规定的非转基因豆油标准,数量则是符合国家粮食安全(或者某种农作物战略意义)对大豆产量要求的数量经产油率折算后的豆油产量。如果这些条件都能满足,那这项制度安排的预期应该是这样的:政府通过豆油的买方期权约束豆油企业产量,由于行权价格较高,这项期权也激励了企业以高价收购农民手中的大豆,从而间接补贴农民耕种大豆。

      表面上看,这项制度安排与原来几乎一模一样,但有两个不易察觉的本质区别:一是原来的制度安排相当于国家把补贴权利给了企业,企业想收多少大豆就收多少。于是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反倒给了企业弄虚作假的激励。而新制度则是政府把权力攥在手中,在激励企业的同时更有对行为的约束;二是新方案最大的特点是“强迫”企业必须加大收购量,因为有豆油产量的约束,这样企业就会宁愿出更高的价格收购大豆,从而“强迫”它把补贴转交给豆农。

      但这里仍有一个问题,企业凭什么愿意向国家出售期权呢?这是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实际上,很多豆油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要用“订单农业”的方式保证原材料的供应,比如很多企业与豆农签约,承诺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收购大豆,这实际上相当于把一份浮动行权价格的卖方期权免费给了豆农,单纯从企业价值的角度看,这对企业是不利的。现在政府向企业购买方买期权,相当于给企业的订单农业作出补偿,也就是相当于国家替企业送给豆农卖方期权,这对于增加企业价值无疑是有利的,企业又何乐不为呢?

      还有一点不可忽视,由于近年玉米价格猛涨,农民种植玉米的收益远大于种大豆,即便国家以现有水平直补也不能满足农民的利益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补贴额度上重新考虑了。结合上述新的制度安排,就是要在期权行权价格上把补贴的新标准纳入其中。

      (作者系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工程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