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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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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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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B19版)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1年5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08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裕祥A份额表现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裕祥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裕祥B份额则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裕祥A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裕祥A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裕祥B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3年届满时,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裕祥A份额和裕祥B份额转换成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3、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0、上市公告书: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2、深圳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NAV):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62、场内基金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63、场外基金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64、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基金份额转换:指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裕祥A和裕祥B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68、基金份额转换日:指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裕祥A和裕祥B基金份额转换日,该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基金份额转换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69、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裕祥A)和进取级基金份额(裕祥B)

    70、裕祥A: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级基金份额

    71、裕祥B: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级基金份额

    72、裕祥A约定基准收益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

    73、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7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四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研究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基金运作部、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零售业务和机构业务。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选择和组合管理。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工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零售业务下辖零售区域、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部和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销售、直销运作和服务工作。其中,零售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销售推广服务工作,以及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上海、机构理财部-南方和券商渠道组。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券商渠道组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和郑州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公司总人数338人,其中63.02%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招商银行证券部总经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独立董事。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委员会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肖风先生,经济学博士。1989年起先后在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工作。1998年4月起负责筹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汤维清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起先后在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深圳天极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起先后在上海同济大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周长青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主任科员,中信银行支行负责人,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理财总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长)、董事会秘书等职。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2001年4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硕士,独立董事。1978年起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英国高诚证券 (HK)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兴业证券 (HK) 有限公司、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4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姚钢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85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微观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工作。2001年4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先后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珠海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

    夏永平女士,硕士,监事。1984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00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窦广清先生,监事。1987年起先后在海军后勤学院、中国银行塘沽分行工作,2006年12月至今任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卢培德先生,监事,CFA。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莱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获工商管理学士学位。1995年起先后在霸菱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Barings)、富达投资管理公司(Fidelity)、美林公司(Merrill Lynch)工作。2008年至今,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之职。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计算机专业,获硕士学位。1998年起先后在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8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2007年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1995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杨锐先生,1999年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副总裁。1999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研究员、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年至2006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做访问学者,期间在Allianceberstein的股票投资部门学习。2006年5月至今担任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07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兼混合组投资总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裁。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兼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1993年7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2004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裁,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雪松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1988年起先后在北京市财政局统计科、日本大和证券综合研究所、中信证券、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工程师、市场部南方区域销售主管、市场部南方大区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兼任零售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兼任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芳菲女士,硕士。1999年至2003年在山东财政学院金融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3年至2006年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6年3月6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债券分析员、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委员:杨锐、邵凯、董良泓、夏春、张志峰、王政、张峰、温宇峰。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杨锐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夏春先生,经济学硕士。1996年起先后在上海永道(现为普华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策略部工作。2004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与策略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兼任策略分析师、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首席策略分析师、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经理。

    张志峰先生,数学博士。1996年5月起先后于摩根士丹利集团、巴克莱全球投资集团、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工作。2008年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另类投资组投资总监。

    王政先生,博士。1995年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95年至1997年在哈佛大学从事地球物理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年8月至1998年12月在美国新泽西州道琼斯投资公司工作,任高级顾问。1999年1月至2005年2月在美国新泽西州彭博资讯研发部工作,任经理。2005年3月至2009年5月在美国加州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工作,任高级研究员。2009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ETF组投资总监,2010年1月起任博时上证超大盘ETF和博时上证超大盘ETF联接基金经理,2010年7月起任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ETF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兼博时上证超大盘ETF及联接基金经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博士。1988年9月起先后在HAUGEN金融系统顾问公司、花旗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摩根士丹利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10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数量组投资总监,2010年7月起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任成长组投资总监。2010年10月起兼任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和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温宇峰先生,MBA。1994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工作。2010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副总监兼博时裕隆封闭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0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总资产2.403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8.04%。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被境内外权威媒体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中国资产托管市场创新客户满意首选品牌” 6S资产托管综合业务平台荣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等奖第一名”。

    经过八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0年,招商银行实现托管利润8.11亿元,托管费收入3.21亿元,托管资产突破3200亿元,托管日均存款突破300亿元,托管产品数量、托管资产规模和托管费收入稳居中小托管银行第一,基金托管新增规模居行业首位,内部控制连续四年通过SAS70国际认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3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1 月加入本公司。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 年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分别自1999 年9 月、2003 年9 月、2007 年11 月及2008 年10 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2002 年7 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年5月加入本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博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教授、注册会计师。1992年至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处长,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1993-1996),1996年晋升为教授;2000年至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部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同时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曾获“全国优秀教师”(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创新二等奖(200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1年4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基金共32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3946.29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其他场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裕祥B基金份额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834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鸿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裕祥A”)和进取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裕祥B”)。

    根据本基金的募集规则,裕祥A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约为80%,裕祥B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约为20%;两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每6个月打开一次申购赎回,并且在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时,折算成1.000元;裕祥B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初始的裕祥B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交易裕祥B。

    在裕祥A的每次开放日,并且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对裕祥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裕祥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因此,在裕祥A的开放日,如果裕祥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裕祥A、裕祥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8:2的情形;如果裕祥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裕祥A、裕祥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8:2的情形。

    二、裕祥A和裕祥B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和裕祥B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即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裕祥A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裕祥A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裕祥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净资产在优先分配裕祥A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裕祥B。每份裕祥A的本金为1.000元。

    裕祥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果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1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1年12月1日、2012年6月1日、2012年12月1日,以此类推。假设2011年12月1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1年11月30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1年11月30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裕祥A和裕祥B应得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如下: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约定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裕祥A的应得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化约定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自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行调整。

    2、本基金的净资产在优先分配裕祥A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裕祥B,其中,每份裕祥A的本金为1.000元。

    3、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裕祥A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给裕祥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裕祥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裕祥A持有人获得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裕祥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一份裕祥A和裕祥B,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时,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计算裕祥A和裕祥B的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

    三、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裕祥A和裕祥B的份额总额;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裕祥A的开放日计算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裕祥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设J日为裕祥A的某一开放日,且非裕祥B的封闭期届满日;设K日为裕祥B的封闭期届满日。

    1、J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J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J日裕祥A的份额余额加上J日全部裕祥A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和”,则:

    J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1+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J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J日基金资产净值/J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

    2、K日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K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K日裕祥A的份额余额加上K日全部裕祥A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和”,则:

    K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1+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K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K日基金资产净值/K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

    K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K日基金资产净值-(K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K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K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益=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所在年的日历日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计算裕祥A与裕祥B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例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设自裕祥A上一次开放日起至3年期届满日的运作天数为183天,分别为31天、30天、31天、30天、31天、30天,裕祥A上一次开放日至3年期届满日裕祥A的约定收益率分别为4.5%、4.5%、4.5%、4.5%、4.5%、4.5%,基金资产净值为42亿元,裕祥A、裕祥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2亿份和8亿份。则裕祥A、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

    1.02256164

    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1.15975344

    五、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日裕祥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裕祥A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和”,则:

    T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T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

    T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T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益=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所在年的日历日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裕祥A与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例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设自裕祥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30天,分别为31天、30天、31天、30天、8天,裕祥A对应的约定收益率分别为4.5%、4.5%、4.5%、4.5%、4.5%,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41亿元,裕祥A、裕祥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2亿份和8亿份。则裕祥A、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裕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16

    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61

    六、裕祥A和裕祥B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两类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1年5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708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名称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名称为“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名称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最初的3年内裕祥A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并且在开放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时,折算成1.000元;裕祥B封闭运作。3年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裕祥A、裕祥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裕祥A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裕祥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裕祥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裕祥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裕祥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参与裕祥A或裕祥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既参与裕祥A又参与裕祥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裕祥A、裕祥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给投资者。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3、基金发售流程

    (1)裕祥A的发售

    首先在场外发售裕祥A,裕祥B暂不发售。裕祥A发售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至2011年6月1日。

    在裕祥A认购期内的任何一日(含首日),如果已收到的场外认购申请规模不超过裕祥A的募集上限,则裕祥A继续募集,直到裕祥A认购期结束或达到裕祥A的募集上限;

    在裕祥A认购期内的任何一日(含首日),如果已收到的场外认购申请规模超过裕祥A的募集上限,则按照“末日比例接受认购申请”的原则给予部分接受认购申请,裕祥A停止发售。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裕祥A的认购业务。

    (2)裕祥B的发售

    裕祥A发售结束后,裕祥B开始发售。裕祥B发售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2011年6月2日至2011年6月8日。

    根据已接受的裕祥A申请的申请规模以及裕祥A与裕祥B的预定比例,计算裕祥B募集规模上限。即:

    裕祥B募集规模上限=已接受的裕祥A申请规模×2/8

    在裕祥B认购期内的任何一日(含首日),如果达到裕祥B募集规模上限,则提前结束募集;对在最后一日认购的裕祥B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否则裕祥B继续募集,直到裕祥B募集期结束。在裕祥B募集结束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裕祥B的认购业务。

    (3)裕祥A的配售

    在裕祥B募集结束日(L日),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已经确认的裕祥B的募集情况,对已接受的裕祥A的申请按以下方法进行全程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裕祥A的配售比例=(裕祥B份额的确认规模×8/2)/已接受的裕祥A申请规模

    募集结束时,裕祥A和裕祥B的初始规模配比原则上为8:2,本基金可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费用收取方式不同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六、发售渠道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七、募集规模上限

    首次募集时,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40亿元(不包括利息),其中,裕祥A不超过32亿元(不包括利息),裕祥B不超过8亿元(不包括利息)。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裕祥A和裕祥B初始发售面值均为1.00元,裕祥A和裕祥B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用:

    (1)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场外认购费率:

    1)裕祥A不收取认购费。

    2)裕祥B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裕祥A和裕祥B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以申请金额做为计息基准,具体利息转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裕祥A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不收取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00%)=300,000元

    认购费用=0元

    认购份额=(300,000+30)/1.00=300,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裕祥A份额,可得到300,030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裕祥B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30-1,000)/1.00=9,999,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裕祥B份额,可得到9,999,03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认购30万份本基金裕祥B份额,裕祥B份额认购价格1.00元,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1.5元,若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300,000×(1+0.60%)×1.00=301,800.00元;

    认购费用=300,000×0.60%=1,800.00元

    净认购金额=300,000×1.00=3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1.5/1.00=31.0份

    投资者实际认购份额=300,000+31=300,031份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或先后认购裕祥A份额及裕祥B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场内裕祥B的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场外裕祥A和裕祥B的投资者,通常可在本基金募集结束之日4个工作日后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同时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数量限制

    (1)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次申报的认购份额必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2)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裕祥A基金份额的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裕祥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折算基准日(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折算条件

    在裕祥A的每一个折算基准日,如果折算前的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否则,裕祥A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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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祥B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0万元0.6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