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编号:临2011-013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54元。
·股权登记日:2011年5月25 日
·除权除息日:2011年 5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1年4月8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4月 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2010年度末总股本853,133,61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分配51,188,016.60元,分配后公司未分配利润结余转入下一年度。
2、根据国家税法规定: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4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6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54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6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1年5月25日
2、除权除息日:2011年 5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1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1年5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朱正义 袁燕
联系电话: 86856061
联系传真:0510-86199179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中路275号
邮政编码:214431
九、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