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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1-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6版)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00036招商银行17,390,670245,034,540.308.84
    2601318中国平安4,710,860232,999,135.608.40
    3600000浦发银行14,638,233199,372,733.467.19
    4600016民生银行34,938,452195,305,946.687.04
    5601166兴业银行5,903,080169,477,426.806.11
    6601328交通银行29,271,848166,556,815.126.01
    7600030中信证券9,790,615136,774,891.554.93
    8601601中国太保4,426,45297,913,118.243.53
    9000002万 科A11,078,52896,272,408.323.47
    10601169北京银行6,130,48273,381,869.542.65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5、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6、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资产。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名称金额
    1存出保证金924,658.98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3,351.71
    4应收利息27,844.29
    5应收申购款4,391,263.54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5,347,118.5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7)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1年3月31日)

    阶段净值增长率①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
    2010.04.09(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12.31-17.80%1.71%-19.74%1.71%1.94%
    2011.01.01至2011.03.314.38%1.32%4.55%1.34%-0.17%-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14.20%1.62%-16.09%1.63%1.89%-0.01%

    注:1、本基金是以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为标的指数的被动式指数型基金,对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成份股的配置基准为95%,故以此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基金成立当季)人民币5 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前端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1.2%
    100万元≤M<500万元0.8%
    500万元≤M<1,000万元0.4%
    M≥1,000万元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场外后端申购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Y)后端申购费率
    Y<1年1.4%
    1年≤Y<2年1.2%
    2年≤Y<3年0.8%
    3年≤Y<4年0.4%
    Y≥4年0

    (3)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前端申购费率执行。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1年0.5%
    1≤T<2年0.25%
    T≥2年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2)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的计算

    1、申购费用的计算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费用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转换,转换业务的具体开办时间和转换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0年11月22日刊登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招募说明书(2010年11月更新)进行了更新,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投资组合报告的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基金经理基本情况的介绍。

    3、在“四、基金托管人”中,更新了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了新增代销机构的概况,原销售机构的联系电话也略有变动,更新了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信息。

    5、在“七、基金的募集申购和赎回”部分,对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相关变更。

    6、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7、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8、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披露了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以及其他应披露事项。

    上述内容仅为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详细内容,可登录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