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1-01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12,312,563,0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5亿股的74.621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曹广晶董事长主持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12,563,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12,364,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4%,反对198,90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12,563,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0年度母公司共实现税后利润8,116,264,781.22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规定,母公司税后利润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方案如下: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按当年实现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11,626,478.12元。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按当年实现税后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811,626,478.12元。
3、向股东分派股利
提取公积金后,2010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6,493,011,824.98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65%的分红比例,以2010年末总股本16,50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579元(含税),共分派现金股利4,220,535,000.00元。
4、未分配利润2,272,476,824.98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5、2010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12,312,526,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7 %,反对21,400股,弃权15,30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短期固定收益投资的议案》
根据2011年公司的资金测算情况,为减少资金沉淀,提高短期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拟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业务品种及期限
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主要为债券回购、债券买卖以及其它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45天。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其它信用等级为AAA的债券。
2、投资额度管理
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实行余额管理,账面余额不超过20亿元。
3、审批权限
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以上投资额度内审批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审批权限有效期为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12,312,537,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8%,反对25,30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各子公司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1年年度审计、2011年中期审阅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聘期一年,年度审计费用为2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2,312,36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4%,反对195,00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和李晓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