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1-025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5月3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570.00万股。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52号】文核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于2010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股票简称“海康威视”,股票代码 “002415”。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5,000万股增加至50,000万股。
公司2010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5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00元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分红后股本增至100,000万股,除权除息日为2011年4月20日。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做出了以下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华讯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拟上市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1002号】,由五十二所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2、本公司股东龚虹嘉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股东杭州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胡扬忠、邬伟琪、蒋海青、周治平、徐礼荣、蔡定国、何虹丽、郑一波、胡丹、蒋玉峰、刘翔、王瑞红、陈军科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公司股东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胡扬忠、邬伟琪、龚虹嘉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公司股东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扬忠、邬伟琪、蒋海青、周治平、徐礼荣、蔡定国、何虹丽、郑一波、胡丹、蒋玉峰、刘翔、王瑞红、陈军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杭州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威讯投资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威讯投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威讯投资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威讯投资股份。
7、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扬忠、邬伟琪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康普投资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康普投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康普投资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康普投资股份。
8、本公司董事龚虹嘉的配偶陈春梅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康普投资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龚虹嘉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康普投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康普投资股份总数的25%;在龚虹嘉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康普投资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5月30日(星期一)。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570.00万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37.30%和总股本的33.57%。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类别(股东名称) | 限售股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万股) | 备注 |
1 | 龚虹嘉 | 24,795.00 | 24,795.00 | 【注1】 |
2 | 杭州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2,825.00 | 3,206.25 | 【注2】 |
3 | 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 | 4,275.00 | 1,068.75 | 【注3】 |
4 |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500.00 | 4,500.00 | |
合计 | 46,395.00 | 33,570.00 |
【注1】:龚虹嘉为公司董事,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注2】:杭州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胡扬忠、邬伟琪、蒋海青、周治平、徐礼荣、蔡定国、何虹丽、郑一波、胡丹、蒋玉峰、刘翔、王瑞红、陈军科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注3】: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在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胡扬忠、邬伟琪、龚虹嘉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及股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所持股份本次不解除限售,继续锁定;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做出的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此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出具了《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述股东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行为;
3、龚虹嘉、杭州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自2011 年5月30 日起已经具备了上市流通的资格;其中公司董事龚虹嘉、杭州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后,继续履行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
4、本保荐机构将会督促公司提醒上述股东,在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所持股份上市流通之日间继续履行其股份锁定承诺。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