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中行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0年6月2日(起息日)起计算利息,第一年票面年利率为0.5%;
2、派发年度:2010年6月2日至2011年6月1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债券面值1,000元利息为5元,按不同税率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分别为4.5元(税率10%)、4元(税率20%);
4、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6月1日;
5、除息日:2011年6月2日;
6、兑息日:2011年6月9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0年6月2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中行转债”)(113001)至2011年6月1日止满一年,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一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中行转债从2010年6月2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0.5%,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元(含税)。
对于持有中行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行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中行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4元;对于持有中行转债的合资格境外投资者(QFII),本行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中行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4.5元;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持有中行转债的投资者,本行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中行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6月1日;
2、除息日:2011年6月2日;
3、兑息日:2011年6月9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1年6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行转债(113001)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中行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中行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行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中行转债利息。本行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中行转债的利息。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中行转债持有人可于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2011年6月9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中行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中行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行于2010 年5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的《募集说明书》摘要,亦可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或本行网站(www.boc.c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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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