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5、900925 证券简称:上海机电、机电B股 公告编号:临2011-008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200 |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180 |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30745美元 |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27671美元 |
●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 2011年6月3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1年6月9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1年6月3日 |
● 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1年6月13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1年6月16日 |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1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4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0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1年6月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2011年6月10日(B股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6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
(三)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共计派发股利204,547,861.60元。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0年末的总股本1,022,739,3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共计派发股利204,547,861.60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 2011年6月3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1年6月9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1年6月3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7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1年6月13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1年6月16日 |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6月3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9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A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持有A 股的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0元。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4、持有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80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对于A股除QFII以外的其他机构或法人投资者,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0元人民币派发。
6、持有B 股的股东,按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1年4 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5051)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30745美元(含税)。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取得本公司派发的2010年度现金红利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统一代扣代缴,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0.027671美元。B股其他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27671美元。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8546835、68546925
传真:(021)6854755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9楼
邮政编码:200135
七、 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