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加强煤矿瓦斯防治
2011-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于祥明 ○编辑 阮奇
“十二五”停止核准新建年产30万吨以下高瓦斯矿井
⊙记者 于祥明 ○编辑 阮奇
为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年产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年产45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同时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并研究相关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
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为此,《意见》指出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意见》提出,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并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意见》还表示,要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即针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成本高的现实情况,研究鼓励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意见》要求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即包括煤矿瓦斯电厂富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电网企业要为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全部收购瓦斯发电富余电量;上网电价执行当地脱硫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补贴加价部分在电网销售电价中解决;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推动瓦斯输送利用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煤层气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