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在OECD(经合组织)国家运行了几十年,取得长足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选择以集合计划的方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资产规模越来越大。荷兰80%以上的企业年金计划都是以集合计划的方式建立;截至2006年9月,澳大利亚以集合计划方式聚集的超级年金资产规模高达4680亿澳元。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之所以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其所特有的优势及对企业和职工的巨大吸引力:一是规模经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能够以整体规模摊薄和降低计划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并且可将资产分散给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多元化配置,提高资产管理效率。二是携带方便。雇员在同一集合计划的雇主之间流动,可以不改变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保关系,养老金权益也不会因工作变动遭受损失。三是参与便利。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没有资产规模的限制,消除了中小型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门槛,降低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成本。四是灵活性。集合计划可以提供多种不同风格的投资产品满足不同企业和职工的个性化需求,赋予企业和职工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转换和分配资产的权利,充分发挥出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0ECD国家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主要两种形式:一种是行业计划,在美国也称多雇主养老金计划,主要是为某一特定行业的雇员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这种集合年金计划的主要优点在于成本低、可携带性以及对参与者的利益保护。另一类是集成信托计划,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向企业和雇员设计和提供的一款标准化养老金产品;集成信托计划因便捷的加入通道和运营方式及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日益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并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成为集合年金计划的主要形式。如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香港地区已建立的41个强积金计划中有38个集成信托计划,有2个是行业计划;截至2006年9月,澳大利亚的共建成立了集成信托计划186只,运营管理资产规模为3060亿澳元,占超级年金计划资产总规模的32.4%,同期的82只行业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为1620亿澳元,占超级年金计划的资产总规模的17.2%。
从OECD国家发展经验看,集合年金计划是在企业年金实践中衍生出来的养老金计划,已呈现出产品化、个人化、零售化的发展趋势。如行业计划是为解决人员流动问题而在同一行业内设立的养老金计划;集成信托计划是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成本高、程序复杂的问题而设立的养老金计划。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集成信托计划已经形成标准化的产品,计划参与者可以购买企业年金产品的方式选择加入。计划提供“一站式”服务,并为每个成员提供丰富的投资产品供选择。计划参与者的范围由原来的中小企业扩展到自雇者、自由职业者等不同群体。比如,为鼓励小企业、自雇者等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美国于1996年通过的《小企业工作保护法》,对小企业建立养老金计划设计了大量简化条款,金融机构则专为小企业和自雇主设计了简单便利的养老金计划:SIMPLE 401k计划和SIMPLE IRA。(C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