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第三方发卡机构、商贸企业到普通购卡单位、使用者,甚至到以此为生的“黄牛”、行贿者,整个链条上的各个群体都将因一张小小的购物卡而受到不小的影响。
与此同时,央行和商务部将尽快出台配套细则,从发卡源头、违规问责等多方面进行监管。
⊙记者 秦菲菲 张牡霞 ○编辑 王晓华
政策空档期 表面风平浪静
虽然《意见》的出台是对购物卡市场的一剂猛药,但由于规范的细则和执行的时间点并不明确,加上此前相似的规范多次不了了之,购物卡市场似乎显得波澜不惊。
记者近日来到金融街百盛购物中心一带,由于背靠金融街诸多写字楼和百盛购物中心,既有卡源,又有销售处,从复兴门地铁向北一站地之内向来都是“黄牛”的聚集区。
以收卡、卖卡为生的“黄牛”,对政策的变动无疑是最敏感的。当被问及是否听说要规范购物卡时,一位收卡的吕女士对记者说,“早就听说了,不过还没实行,就继续收呗。”
在短短一百米的距离内,记者以卖卡为借口,询问了六名黄牛,他们都依然在收各类购物卡,还给了记者名片,以便长期联系。不过,这些“黄牛”坦言,一些大的商场,如王府井百货和百盛最近都查得比较严,所以收卡价也降低了些。
从《意见》看,“实名制”等限制发卡的动作虽然看似强大,但在操作细则未明确前的政策空档期,市场链条中的每一分子依然活跃。
多方“共赢” 购物卡市场超万亿
据记者了解,购物卡销售基本能占到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的20%左右。天虹商场董秘办公室刘先生告诉记者,购物卡销售占该商场销售总额的1/3左右;合肥百货董秘办公室一位戴姓工作人员给出的数据是,购物卡销售占集团销售总额的20%左右。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会长楚修齐近日表示,2010年限额以上的企业实现了零售额5.8万亿,如果按20%的比例计算,购物卡产生的销售收入也在上万亿以上。
到底是什么造就了巨大的购物卡市场?不少卖场给出了最直接的解答。“走亲访友,员工福利,佳节送礼,婚庆贺喜,贺寿祝福,生辰快乐,升学祝贺,压岁红包”,西单商场32字的购物卡广告语,道尽了购物卡的两大需求,即送礼与避税。
作为员工福利的一项,一位在金融街工作的李小姐对记者说,其所在单位一年会发数十次卡,在每个国家法定的节日均会发面值1000—2000元不等的购物卡,包括家乐福、沃尔玛、王府井百货、雅高的购物卡,此外,在员工生日时也会收到味多美、好利来等蛋糕店的购物卡。
不仅仅是员工福利,发放购物卡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有利的。记者从一位从事税务的人士处了解到,企业如果以现金发放福利,员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以购物卡形式发放,则省去了这部分税负。对于企业来说,购卡可以取得“办公用品”等正规发票,这部分费用可以作为成本列支,省去了25%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一个企业一年发放100万的购物卡,那么光是企业所得税就可以省25万。”该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购物卡另一项重要作用则是作为行贿受贿的工具,这也是其存在的温床。一位在国有企业某分公司做会计的女士对记者说,她所在部门有近80名左右的员工,但每到逢年过节领导总要求其购买近160张左右的购物卡。除了员工一人一张外,领导会与其他分公司、车间领导或者客户之间相互赠送,这样最终的结果是每个领导手中都有几十张当地超市或商场的购物卡。
发卡企业获得预收账款和“沉淀资金”,员工获得福利,企业避税、变相行贿受贿,如此“多方共赢”,正是造就万亿市场规模的根源所在。
细则待发 实施效果几重忧
事实上,对购物卡发售,国家曾多次严令禁止。1998年12月,国务院纠风办下发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等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送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明令禁止发送使用代币购物卡;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则明确规定:“印刷、发售各类购物券、代币券都是违法行为。”
然而,即使三令五申仍无法杜绝购物卡风行于世。除巨大的需求推动外,这与监管机构政策不明确、执行不得力不无关系。
一位相关部委的负责人对记者说,《意见》只是针对规范购物卡的一个指导性意见,在其中明确了不同部门的分工和定位,但是对于细节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现在规范购物卡市场的举措未能立竿见影的主要原因。
目前的购物卡主要分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如资和信商通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如家乐福购物卡。
目前多用途预付卡的监管由央行负责,单用途的由商务部监管。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央行对购物卡备付金的详细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之中,正酝酿更严格的监管。此外,其他旨在规范购物卡各类相关业务的具体办法,特别是有关购物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办法,正在抓紧拟定之中。
记者了解到,商务部的相关细化配套文件已经进入了意见征求阶段,前一段时间曾在相关司局间流转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