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风帆股份 编号: 2011-019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1年5月20日国家审计署网站上公示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2009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2011年第21号),其审计结果中涉及到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问题,现公告说明如下:
一、审计署在报告中提到:“至2010年6月,所属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将2007年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的4.5亿元资金专户存储,其中的1.03亿元被用于非募集项目。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风帆股份积极整改,已将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说明:2009年6月26日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批评函》,批评函指出:“我局在对你公司进行年报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募集资金没有专户存储。”经公司自查,原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中确实存在经营资金混用情况。根据证监局提出的意见,公司于2009年8月7日公告了《关于对河北证监局监管批评函的整改计划》(编号:2009-026),针对该情况提出了整改措施。2009年12月20日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召开董事会审议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2009年12月2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予以公告(编号:2009-033),在2010年6月3日剩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将剩余募集资金192,220,500元归还至该账户,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具体如下:
开户名称: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支行
账 号:7241110182100063909
由于公司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同时进行了公司自筹资金项目建设,因此审计署认为公司募集资金补充的流动资金用于了非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但2010年6月剩余募集资金全部归还专户之后,公司严格按照了有关规定及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了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严格按照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履行了申请和审批手续及公告义务。
二、审计署在报告中提到:“2006年至2009年,风帆股份擅自改变某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成熟技术和进口设备,且未经招标采购设备,导致价值3635.69万元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闲置,且这些设备生产的产品不达标,质量事故频发,累计亏损5953.45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风帆股份改造了生产线和工艺,提高了设备稳定性和产品质量,并免去项目公司原总经理的职务”
说明:以上提到的“某新建项目”为风帆股份建设实施的锂离子电池项目,该项目由风帆股份全资子公司-保定风帆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运作。该项目于2000年开始立项,2006年开始建设实施至2010年建设完毕。由于该项目立项较早,锂电池产品的技术、市场、装备等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致使公司最终购置生产设备改用国产设备,与可研报告发生出入。由于当时该项目由子公司-保定风帆新能源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运作,股份公司对其监管松懈,其采购设备未能委托招标公司招标,存在部分设备精度不够,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合格率较低问题。
由于产品质量不稳定和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锂电池项目生产的圆柱形锂电池自2008年开始出现滞销,造成该公司出现亏损。2007年至2009年,锂电池项目盈利分别为-2275763.72元、-16068508.52元、-41170707.32元,累计为-59514979.56元,公司在各年年度报告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中对此进行了披露。
为顺应市场情况,公司先后进行了片状锂电池-圆柱形锂电池-软包锂电池的研发和转产。在转产过程中,公司虽充分利用了原有大部分设备,但仍有部分后处理充电设备不能适用于新产品的生产,造成暂时闲置。现公司正在对该批设备进行改造,以期能对该批闲置设备进行最大化利用。为扭转该项目的亏损局面,公司已通过一系列的努力,通过改造原有生产线和工艺,进行人事变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了设备稳定性和产品质量。目前锂电池项目通过新产品-软包锂电池的市场开发,有望扭转亏损局面。
三、审计署在报告中提到:“风帆股份2007年收购某探矿权时因改变价款支付方式导致超合同支付4833.30万元,2008年将1955.61万元投资损失转给风帆集团职工技协;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船重工对风帆股份超合同付款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责成转回转给风帆集团职工技协承担的投资损失”
说明:(一)公司2007年向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购买了位于保定市涞源、涞水的部分铅锌矿探矿权,并严格按照和华北地质勘查院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取得了探矿权。审计署认定的“超合同支付4833.30万元”为保定风帆集团与天津华勘的往来款项,风帆集团公司已对此事项进行说明,该款项与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所获矿权无关,不会对风帆股份所获矿权构成影响。
(二)2008年公司以1955.61万元的银行票据偿还欠风帆集团往来款项。同年风帆集团将该票据转给四八二厂职工技协技术交流站后,以上票据有造成损失的风险。四八二厂职工技协技术交流站已委托风帆集团对有关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最终结果还未确定。四八二厂职工技协技术交流站已承诺保定风帆集团和风帆股份公司不受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