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1-020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1年6月2日上午10点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栋梁新材会议中心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志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旭青律师,尹德军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6799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799204股,反对0股,弃权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旭青律师,尹德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1年6月2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5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2、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陆志宝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96, 799,20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0.67%。
2、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吕秉虹 经办律师:徐旭青
尹德军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