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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1-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1-24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国电债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9

    ● 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10日

    ● 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20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1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0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1年6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5,394,570,5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共计派发股利1,539,457,059元。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2)对于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9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扣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QFII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除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之外的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元。

    三、 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10日

    2. 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13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20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6月1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10-58682100 58682106

    联系传真:010-6482990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10010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