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1-02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6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6月1日以专人通知或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含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刘正浩、宋金球、周静波、金卫民、赫国胜、孙坤、杨德勇出席了会议。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刘正浩主持,经会议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鉴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供方)与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00万元的钢材购销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先由需方支付5000万元预付货款,如供方未在约定1个月期限内发货,则供方应无条件退还5000万元预收货款。董事会审议通过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钢材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履行返还5000万元预收账款的义务,则由本公司就上述5000万元预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表决结果:赞同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1-02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鉴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供方)(以下简称“江西国恒”)与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00万元的钢材购销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先由需方支付5000万元预付账款,如供方未在约定1个月期限内发货,则供方应无条件退还5000万元预收账款。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6月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钢材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履行返还5000万元预收账款的义务,则由本公司就上述5000万元预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本公司为子公司江西国恒提供的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999号高新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周静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
注册号:360000110009641
税务登记证:高地税证字360106550880583号
成立日期:2010年3月15日
经营范围:对各类行业的投资;铁路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国内贸易;复垦项目及土地开发整理。(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许可的除外)
2、本公司持有江西国恒100%股权。
3、最近期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10年12月31日 | 2011年3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10,702,569.23 | 188,851,943.80 |
其中: 货币资金 | 22,828,805.07 | 30,180,327.28 |
预付账款 | 51,900,000.00 | 82,000,000.00 |
其他应收款 | 34,904,872.83 | 62,489,372.83 |
负债总额 | 10,965,290.13 | 89,422,257.04 |
其中: 短期借款 | - | 10,000,000.00 |
应付票据 | - | 50,000,000.00 |
预收账款 | 100,000.00 | 100,000.00 |
所有者权益 | 99,737,279.10 | 99,429,686.76 |
主营业务收入 | 824,000.04 | 11,197,887.69 |
利润总额 | -383,087.54 | -307,592.34 |
净利润 | -262,720.90 | -307,592.34 |
信用等级:良好 无逾期负债。
江西国恒截至2011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47.35%。
三、拟签署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钢材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履行返还5000万元预收账款的义务,则由本公司就上述5000万元预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保证范围:预付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四、董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江西国恒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偿还债务能力,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为满足铁路物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购销业务提供担保。
(二)是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之规定,本公司为子公司江西国恒提供的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的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情况,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我们认为,被担保企业作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对其进行担保,不存在风险,不会损害到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议案中本公司对子公司江西国恒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同意公司此次担保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伍佰万元整(¥255,000,000.00元),合计占本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24%。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等其他情况。
七、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