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0年12月1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10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境外市场特有的汇率风险及其他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外汇局: |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的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外托管人: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 截至2010年8月31日共有43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约旦、阿联酋、泰国、蒙古、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列支敦士登、埃及、南非、尼日利亚、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中国台湾、马耳他、科威特,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发生变更,则从其变更。 |
境外主要投资地: | 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香港、台湾、欧洲、日本、澳大利亚、印度、韩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的变化,调整对境外主要投资地的解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基金募集期: |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存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日/天: | 指公历日 |
月: | 指公历月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直销机构: |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登记结算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登记结算机构: |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T 日: |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n日: |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配置风险、分散化失效风险、金融模型风险、大宗商品风险;二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衍生品风险等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配置风险
配置风险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由于(1)法律、法规限定等无法配置到业绩比较基准中的部分投资品种,或者(2)比较基准的相关市场没有合适的匹配品种反映该市场的表现,或者(3)本管理人基于研究判断希望通过主动投资管理来追寻超额收益,从而带来的本基金投资组合与比较基准偏离的风险。例如,对在业绩比较基准中那些在还未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基金或者证券,其在本基金中的配置比例受限、或者相关市场没有合适的基金品种反映该市场的表现,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无法有效配置来体现该市场的收益与风险特征。
2. 分散化失效风险
分散化失效的风险是指由于全球各证券市场联动性加强,对某一事件的反应趋于一致而将导致分散化投资不能有效降低风险带来本基金投资组合分散化管理无效的风险。例如,历史上美国的“次贷危机”和欧洲的“希腊债务危机”都导致当时整个全球市场的下跌,使得分散化投资也未能规避、抵消风险。
3. 金融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由于使用不恰当的模型来分析有价证券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导致模型失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数据录入时可能出错;(2)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3)模型错误;(4)错误地运用模型。
要消除模型风险并不容易。随着业界使用的模型越来越复杂,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建模者、程序员与用户需要团结合作才能使模型风险降至最小。
4. 大宗商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少量的大宗商品类基金,尽管从长期来看加入大宗商品基金的投资会降低整个组合的波动性,但鉴于大宗商品受经济周期波动、自然灾害、地缘政治、组织垄断等因素影响显著,其波动性较高,短期内将有可能加大本基金的整体波动性及潜在投资风险。
(二)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海外股票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美国、英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海外新兴市场,鉴于各新兴市场相对不稳定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市场环境以及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将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 汇率风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对应资产可能投资于以非美元报价的各类资产,因此非美元资产的表现将受资产所持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变动所影响。
另外,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包含成熟市场以及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
4. 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本基金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各国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险的变化。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与股票,因此利率风险相对较低,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级机构调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而使得该投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之风险。但本基金主要投资基金与股票,由于是分散投资,债信风险相对较低。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管理的资产中,境外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由于变现时间较长,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 内部的欺骗:如资产的不合理配置、逃税、故意虚报头寸;
(2) 外部的欺骗:如信息剽窃、第三方的伪造和盗窃、黑客的入侵;
(3) 对员工的操作:如歧视、员工薪酬、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4) 对客户、产品和商业方面的操作:如市场操纵、反垄断、非正常贸易、产品瑕疵、违反诚信、帐务混乱等;
(5) 对资产的毁损:如自然灾害、恐怖主义、人为的破坏;
(6) 业务和系统的崩溃:如基础设施崩溃、软件或硬件的失败;
(7) 执行、传递过程中的管理:如数据录入错误、会计入账错误、命令通报失败、资产损失被忽视等。
对于操作风险的控制主要有三个层次。首先是基本指标方面,主要是对于那些与年利润有关的指标的控制。其次是对于各个业务的年利润相关指标的监控。最后是对内部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测量、报告、控制和减缓。
5.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 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 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就会产生结算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9. 法律风险
指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
师严格审核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同时,关注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10. 衍生品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不存在现金流,所以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即涉及借款问题。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不存在事先的现金支付,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把衍生品的风险类型归为五类:市场风险(Market Risk)、信用风险(Credit Risk)、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和法律风险(Law Risk)。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对冲风险,而不是投机,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全球大类资产配置和国家配置,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精选优势区域。主动选股与基金投资相结合,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公募基金(包括ETF)、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ETF及其它类型的公募基金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权益类产品的配置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债券及债券型基金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投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产品或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的Fund/SERV系统或者比利时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的FundSettle系统购买。
(三)投资理念
以世界经济新格局为出发点,综合考虑新兴经济体的迅速崛起和发达经济体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分散地投资于全球主要新兴市场和发达市场,同时适度配置大宗商品类基金,充分把握全球经济格局变革中的投资机会,力争有效控制风险、抵抗通胀。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利用定量与定性分析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确定权益类产品、商品类基金、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然后通过量化模型及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分析,在全球进行有效的国家/地区配置。自下而上精选股票、基金,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和具有潜力的低成本基金。各主要区域和资产配置比例为:
●新兴市场的目标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60%;
●发达市场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60%;
●大宗商品类基金目标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对香港、台湾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和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注册地在中国或50%以上收入来自中国的企业)以股票投资为主,对其它国家、地区以ETF及其它类型的公募基金投资为主。
其中本基金对于新兴市场和发达市场的定义将参考所选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公司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的划分标准,以便在投资中更加贴近业绩比较基准。根据各国经济发展情况,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目前将连续三年人均国民收入超过世界银行高收入标准线25%的国家计入发达国家指数。截止2010年5月27日,本基金所选业绩比较基准中包含24个发达市场国家,21个新兴市场国家。如果指数公司对上述划分标准进行调整,或者有更加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市场定义,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揭示。
大宗商品类基金指以综合商品指数、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为跟踪标的、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海外市场公开发行或交易的基金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产品。所涉及的商品类别包括但是不限于黄金,石油,能源、有色金属、农产品等等。
另外,为规避汇率及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审慎的原则适当地将金融衍生品引入基金资产中。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全球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环境,把握全球资本市场的变化趋势,结合量化模型及宏观策略分析确定权益类产品、商品类基金、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运用基金管理人现有的全球资产优化配置模型(GMVS-AA)进行量化分析,提供配置建议。GMVS-AA 模型通过对宏观经济领先指标、各类资产均值回归指标(反映风险)、各类资产动量趋势指标(反映资产回报率的相对强弱)的数量化分析及优化,对各类资产进行评分,在基金约定的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内,依据评分结果得出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公司国际投资团队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数据、价值水平和市场气氛分析的综合判断对模型产生的结果进行评估调整,确定最终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国家/地区配置
在全球经济新格局的理念下,根据各国家和地区GDP全球占比及GDP增长贡献度,把全球分成美国、中国、欧洲、日本、澳大利亚、印度、韩国、巴西、台湾、俄罗斯、加拿大以及其它地区共十二个投资区域。其中,中国是近几年对全球GDP增长贡献度最大的国家,美国是长期全球GDP占比最高的国家,本基金会重点关注中国概念投资区域和美国市场。
本基金使用全球国家多因子优化配置模型(GMVS-CA),综合各国家地区宏观领先指标、风险水平及市场动量分析打分的结果,确定国家地区配置比例。公司国际投资团队根据对全球宏观经济及中国、美国经济形势分析结论,对模型产生的结果进行一定的调整,确定最终国家地区配置比例。
3.基金及股票的选择
(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选择
考虑到ETF具有操作透明、成本低、流动性强等优势,ETF是本基金重点投资品种。ETF的选择标准包括:
a)ETF标的指数的市场代表性
b)ETF的跟踪误差
c)ETF的结构
d)日均交易量
e)资产管理规模
f)投资及交易成本
(2)其它类型公募基金的选择
除ETF外,本基金拟投资的其它类型的公募基金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式进行筛选。
a) 定性选择
考察备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长期投资历史业绩和研究团队的稳定性;备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控制制度;备选基金是否符合本基金追求收益稳定持续增值且风险可控的基本投资理念。
b) 定量选择
I. 所选基金的规模应居于同类基金的平均水平或以上,以满足本基金对流动性的需要。
II. 超额收益率(α)和夏普比率至少要高于同类型基金的平均水平,市场风险(β)水平要至少低于同类型基金的平均水平。
III. 基金业绩应与业绩比较基准保持较高的相关性,以便于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IV. 基金的投资成本(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等)应尽量低于同类别基金。
V. 第三方评级机构评级(晨星、理柏等基金评级机构)应尽可能处于同类别基金评级的前列。
(3)商品类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抵抗通胀的角度出发,将适度配置大宗商品类基金。注重对商品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权衡其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成长性与投资价值,选取中长期持续库存较低、未来阶段性供给不足或需求超预期的商品作为主要分析对象。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情况、各类大宗商品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品种,比照对ETF和其他类型公募基金的选择标准,精选具有长期增长潜力且降低组合风险的商品类基金组合。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动股票投资的基金资产投向香港、台湾等市场上市公司及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借助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通过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深入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及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1)行业配置
在宏观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水平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本基金将首先考虑经济发展的特定周期,确定在某一经济周期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同时,考虑行业历史估值水平和预计未来估值水平,并与相关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行业对比,得出行业可否投资的结论。具体经济评估指标包括GDP预计增长率、行业预计增长率、行业历史和预计估值水平、行业平均ROE及行业竞争态势等。之后,本基金会在综合考虑上述指标的基础之上,设定行业配置比例。
2)个股精选
本基金将在充分调查研究投资市场、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做出选股决策。建立公司预测盈利模型,对可投资的股票进行定性及定量的基本面和估值综合分析。选择成长性良好及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建立投资股票池。
a.定量筛选
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及增长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收益率(ROA) 、市盈率(P/E)、市净率(P/B)等指标对基础库的股票进行综合排序、筛选,形成备选库。
b.定性分析
研究员将根据外部研究报告和实地调研情况对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研究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1)公司评价: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创新能力、公司治理等方面。
2)业务分析: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对于不同产品特性的行业,考察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产品同质化的行业,公司业务评价包括企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对产品差异化的行业,公司业务评价包括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规避汇率及市场系统风险,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本着审慎的原则适当地将金融衍生品引入基金资产中。
1)规避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外汇远期、掉期等衍生品工具来对冲外汇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仅用于避险,不进行投机交易,仓位根据外汇投资头寸而定。
2)规避市场风险
在不改变本基金现有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适度使用指数衍生产品来降低所投资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指数衍生品的头寸将根据投资组合的价值及敏感度来调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但不表示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GDP加权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 GDP)总收益。
本基金采用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GDP加权指数总收益衡量基金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是国际著名的专业指数供应商,目前由其编制的指数数量已经超过了10万只, 在全球60多个国家有2200多家机构投资者采用MSCI指数作为基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GDP加权指数确定国家权重是基于各国GDP占比,而不是基于传统的市值占比。相对于股市市值,GDP占比能够更好地反映各国的经济实力,波动性也较小。目前该指数涵盖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是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及特征,基金管理人认为,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GDP加权指数是本基金适当的业绩比较基准。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GDP加权指数(MSCI ACWI GDP)属于MSCI GDP指数系列,是在MSCI 标准指数的基础上进行计算的。MSCI GDP 指数系列为应用市值加权指数作为全球和区域资产配置参考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又一种选择。在MSCI GDP 指数系列中,国家权重是基于国家整体经济的规模,而非其股票市场的规模计算得出。虽然股票市场会因股票表现而涨跌,但国家GDP数据则在较长时间内表现相对稳定。MSCI GDP指数系列包含针对全球市场(ACWI)、发达市场(World)、除北美以外的发达市场 (EAFE)、欧洲(Europe)、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EMU)和新兴市场(EM)编制的GDP加权的指数。
MSCI GDP指数每年进行一次指数调整,根据前一年度各国GDP数据重设指数中各国家的权重。之后MSCI GDP指数中的国家权重将随着MSCI国家标准指数中市值和表现的变化而变化,直到下一次指数调整时再进行重设。
GDP数据来源于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IMF)和其它不同的政府组织。有些情况下,如果年度调整时GDP最终数据还没有公布, MSCI会采用GDP估计值计算GDP加权指数。OECD提供的GDP数据是以美元计价,用现行价格和当前汇率计算得出。而IMF提供的GDP数据则以当地货币计价并以期间内平均汇率计算得出以美元计价的GDP数据。对于其他渠道得到的以当地货币计价的GDP数据,MSCI会用前一年每日汇率的平均值计算出以美元计价的GDP数据。
MSCI GDP指数中各个证券的权重由个券在相应国家标准指数中的权重乘以该国在MSCI GDP指数中的国家权重的结果决定。
SWGDP = SWSTD * CWGDP_CUR
其中:
SWGDP 是个券在MSCI GDP 加权指数中的权重
SWSTD 是个券在MSCI国家标准指数中的权重
CWGDP_CUR 是该国在MSCI GDP 加权指数中的当前国家权重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基金品种,预期风险高于全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低于全球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6)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7)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8)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9)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它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5.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投资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是投资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贯穿于投资流程的各个环节。并针对本基金制定了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日常的全面控制。
1. 事前风险管理部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度建立针对本基金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并在交易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和禁止值;
2. 事中风险管理部和交易部实时监控风险指标值的变化和投资的合规性;
3. 事后风险管理部定期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及时反馈投资组合的全面风险状况;
4. 风险处置措施:
a) 对合规性指标设立预警值,超过预警值要求基金经理改正;
b) 对各非合规性主要指标设立预警、风险提示、限期整改措施:
●预警:超过预警值提醒相关基金经理;
●风险提示:超过监控指标发风险提示函,并分析风险来源报告基金经理;
●限期整改:连续超过监控指标的一段时间,基金经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达标;
(九)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基本程序如下:
(1) 研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形成书面报告。上市公司发布通知后,基金经理及研究员对拟议事项进行研究,对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并就是否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权的行使方式、表决意见等必要事项形成书面报告。
(2)作出参会与否、行使表决权的决定。上述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审核批准后即构成基金管理人在该次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决定。
(3) 办理股东大会相关手续。对拟参加的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与上市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4) 撰写会议纪要。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需撰写会议纪要,供投资决策参考。
(5) 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证券交易
为了选择到能够提供优质、高效、及时资讯服务的海外券商,公司海外投资交易券商的选用和交易量的大小都将根据券商的服务质量予以确定;以《券商研究机构评价表》体现对海外交易券商的评估。
《券商研究机构评价表》主要根据各券商的综合实力进行评估。包括研究实力、经营稳健、最近一年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交易完成质量、一级市场参与能力等。公司投资研究部相关业务人员根据券商研究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主动性,进行主观性评议、独立的评分,再根据各业务人员分数权重加权后完成《券商研究机构评价表》。券商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决定下一季度的交易量分配。
海外券商调整原则上每月至少调整一次,交易部根据清算部门每月提交的交易量数据统计表进行调配。交易部对海外券商进行调整,需经投资总监和交易部总经理在券商调整表上签字后执行。海外券商调整过程中必须遵循中国证监会规定,即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如遇特殊情况,经交易室研究并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对海外券商随时调整。特殊情况包括:
1.基金经理或公司领导发现该海外券商出现泄密情况;
2.该海外券商成交量巨大,已接近或可能出现严重超标;
3.海外券商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同我方合作出现严重分歧;
4.券商出现财务危机,严重违规受到相关的监管部门处罚以及发生其它
可能影响我公司声誉和经济利益的情况。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一)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二)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三)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四)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 要求的。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邢颖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十五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6年至2001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至2006年担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至2010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方信托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刘振宇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和南开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博士学位,律师、经济师。2000年至2002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年至2008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2008年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孙泉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源整合、上市筹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先生,美国国籍,董事。心理学学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及银行法硕士学位。施先生为宏利金融亚洲区行政副总裁,掌管宏利金融在中国和台湾的业务。施先生于亚洲从事金融服务业超过二十一年,其中在宏利工作十七年,五年则为专责有关金融服务的执业律师。施先生为宏利保险策划开拓中国、越南及澳门市场,并为宏利资产管理策划开拓中国及台湾市场。施先生分别自1993年及2000年管理宏利在中国及台湾业务,并于1999至2005年成功开拓及经营宏利在越南之业务。现任宏利金融亚洲区行政副总裁、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宏利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席。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先生,加拿大国籍,董事。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及卡尔加里大学,持有金融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雷先生为宏利金融亚洲区高级行政副总裁兼总经理,并为宏利金融执行委员会成员。雷先生统领宏利金融于中国内地、香港、印尼、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台湾、泰国、越南等地的业务发展。雷先生于2007年出任现职前曾担任美国保险业务部行政副总裁,掌管恒康人寿保险、恒康长期护理、恒康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 雷先生服务宏利逾三十载,历任美国、加拿大、国际及企业业务部多项管理要职,曾驻多伦多、沃特卢、波士顿、英格兰等地,现常驻香港。雷先生于策略规划、保险及年金产品管理、销售、市场推广等领域均饶富经验。现任宏利金融亚洲区高级行政副总裁兼总经理、宏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总监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主席。
王裕闵先生,美国国籍,董事。纽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麻省理工学院的学士学位。王先生是宏利资产管理亚洲区定息收益投资主管。王先生常驻香港,统领亚洲区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定息收益业务。在2010年8月出任现职前,王先生为宏利北亚洲区投资主管。王先生在加盟宏利前,曾于美联银行纽约及香港分部担任要职,前后共九年。期间曾为该银行定息收益部创办并统辖环球结构性信贷产品业务,其后更出任该行环球市场及投资银行部亚洲区主管,常驻香港。王先生早于1987年便已加入纽约M&T银行担任分析员,后历任交易员及投资组合管理要员逾11年之久,并于1998年晋身纽约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的创办人之一。 现任宏利资产管理亚洲区定息收益投资主管。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8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2007年至今,担任东北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孔晓艳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律师。1993年至1997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年至1999年任香港Livasari&Co.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至2004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2004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兼全国第九届妇女代表、天津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政协委员、天津市财政局和税务局特邀监察员、天津市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律协金融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第五届、第六届律协常务理事。
范小云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经济学博士学位。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至2005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副教授。2005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年至2005年担任《南开经济研究》副主编。目前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监事。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会计师。1995年至1997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年至2000年任职于天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2000年至2001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2001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兼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
杜汶高先生,监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三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王泉先生,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3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获得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年10月至2003年2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2003年3月至2006年8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2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青山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1997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并工作至今,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2006年11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年10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年11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投资团队
(1) 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毕业于英国牛津大学工程和计算机专业,硕士学历;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就职于伦敦摩根大通(JP 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任分析员、高级分析师;2001年7月至2002年3月就职于伦敦汇丰(HSBC)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任高级分析师;2002年3月至2004年1月就职于伦敦巴克萊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任ETF亚洲部门经理;2004年2月至2008年3月就职于巴克莱资本(Barclays Capital) 担任部门经理;2008年4月加入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际投资部副总经理;王咏辉先生具备13年基金从业经验,13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团队成员
胡兴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法国巴黎大学-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 1998年2月至2008年3月就职于法国金融阿特拉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nanciere ATLAS)任基金经理;2008年4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国际投资部副总监。胡兴先生具备13年基金从业经验,13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刘威女士,硕士,毕业于英国华威大学(University of Warwick)经济金融专业。2005至2008年曾担任Futex交易有限公司培训生、基础数据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高诚资本投资基金分析师等。2009年4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国际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刘威女士具备6年证券从业经验,2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刘青山,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梁辉,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少平,交易部负责人陈力。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6)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7)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8)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9)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10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时间、募集场所和募集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2011年6月13日至2011年7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1.20% |
100万≤M<250万 | 1.00% |
250万≤M<500万 | 0.60%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20%)=98,814.23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8,814.23=1185.77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3+100)/1.00=98,914.23份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