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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1-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证券代码:600546 编号:临2011-022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1年6月8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事由为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诉山西省襄垣县出口煤公司五阳煤炭集运站((以下简称“五阳集运站”))等十二被告有关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平煤业”)股权纠纷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五阳煤炭集运站、襄垣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襄垣县远东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已更名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山煤集团”)、本公司、李海水、张锦波、李爱琴、赵玉中、郭玉中、大平煤业共十二方

      原告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1)2003年6月,原告与五阳集运站书面约定成立大平煤业,双方的投资比例分别为90%、10%,原告共投入现金665万元。原告认为五阳集运站违反前述约定,非法利用双方在设立大平煤业过程中的资金和采矿权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原告据此将五阳集运站诉至法院,并于2005年11月25日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五阳集运站向原告支付2600万元补偿款,原告同意将其在大平煤业所享有的投资权益转让给五阳集运站或其指定的受让主体。原告认为五阳集运站未按《和解协议》支付全部补偿款,据此原告与五阳集运站之间达成的设立大平煤业的协议仍然有效,其对设立中的大平煤业仍享有90%投资权益。

      (2)原告认为五阳集运站与襄垣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襄垣县远东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月,恶意串通延长大平煤业名称预核准,后将非法占有的设立中的大平煤业90%投资权益变更至通海公司、山煤集团、李海水、张锦波、李爱琴、赵玉中及郭玉中名下的多次转让行为均非善意取得。2006年8月,山煤集团、李海水、张锦波、李爱琴、赵玉中及郭玉中成立大平煤业。原告认为山煤国际作为山煤集团的子公司在受让股权时,其主观亦非善意。

      综上,原告诉称原告被被告非法侵占的大平煤业90%投资权益事实上被后手陆续占有并最终转换成大平煤业的股权,原告有权追回该等股权。

      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李海水、张锦波、李爱琴、赵玉中、郭玉中分别将所持大平煤业35%、10%、12%、10%、12%、11%股权返还于原告,或判令十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因侵害原告投资权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判令十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案的开庭审理、判决或裁定情况

      根据法院通知,其将于 2011 年7 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

      四、本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开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经过法院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拥有大平煤业35%股权已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该等股权真实、合法、有效,本公司从未侵犯他人投资权益,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利益。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