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公告编号:临2011—016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一: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0)南商初字第20279号民事判决书、(2011)南执字第10560-1号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涉及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青岛之润艺术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的起因:
原告与我公司之间长期存在货物买卖关系,截止到2010年4月28日,原告称我公司尚拖欠其货款人民币2,013,838.28元。
3、判决和裁定情况:
(1)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年8月19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1)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93,838.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自2010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青岛市市南区人员法院2011年4月7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741,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3)我公司2011年2月21日,以青岛之润不积极配合我公司进行财务的账目处理和青岛之润(锦尚)的账务无法分开、欠款无法区分、所欠发票未予开具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4)我公司2011年4月12日,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判决裁决存在明显瑕疵和青岛之润坚持拒绝对账、拒开增值税发票为由,分别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纪检组和执行局提交了《执行异议书》。
(二)诉讼案二: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涉及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通化博飞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的起因:
原告与我公司之间长期存在货物买卖关系,截止到2011年3月30日,原告称我公司尚拖欠其货款人民币1,678,179.10元。
3、判决和裁定情况:
本案将于2011年5月17日由东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定。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的涉诉金额。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无法确定最终诉讼结果,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对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南商初字第20279号);
2、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南执字第10560-1号);
3、青岛之润艺术包装公司的《民事起诉书》;
4、通化博飞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书》。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