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科技 编号:2011-011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11年6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已于2006年8月17日将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事项予以披露,公告编号:2006-34),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理终结。该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针对公司 2004年、2005 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部分时任职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给予相应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2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1、银河科技虚增2004年度销售收入17942.70万元,利润6931.87万元
2、银河科技虚增2005年度销售收入3475.76万元,利润795.16万元
3、银河科技隐瞒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2004年,银河科技未经披露向关联方划款累计达5.44亿元,这些关联交易事项未以临时报告形式、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2005年,银河科技向关联方提供资金566,450,485.19元,累计获归还534,435,101.19元,年末余额为32,015,384元,这些关联交易事项也未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同时未披露向关联方累计划款3.85亿元。
4、银河科技隐瞒对外担保事项
银河科技未如实披露在2004年、2005年为关联方提供银行借款担保4.62亿元,其中,2004年2.67亿元,2005年1.95亿元;银河科技未如实披露在2004年、2005年为非关联方提供银行借款担保1.9亿元,其中,2004年0.75亿元,2005年1.15亿元。
5、银河科技隐瞒银行贷款事项
2004年,银河科技下属控股公司永星电子公司在光大银行成都玉双路支行发生一笔金额为9000万元的临时流动资金信用贷款,该笔贷款转入永星电子帐户后没有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到帐后全部存于帐上,未实际使用,2004年4月28日银行提前扣收归还。银河科技未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这一贷款事项。
6、银河科技未能及时披露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广西专员办检查和被地方政府处罚的情况
2005年2月7日,依据财政部广西专员办对银河科技2002年、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出的问题,北海市人民政府对银河科技虚增销售收入263,173,783.17元、隐瞒银行借款270,000,000元和截至2003年12月31日银河集团占用银河科技资金393,100,600元等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银河科技罚款10万元,对个人潘琦、龙晓荣和欧付忠各罚款5万元,取消龙晓荣和欧付忠的会计师职称资格。银河科技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直到2006年初,由于媒体的报道,银河科技才披露了财政部广西专员办对银河科技2002年、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出的问题并被北海市政府处罚的情况。
(二)对公司及时任职务的有关当事人的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银河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潘琦、姚国平、王国生、龙晓荣、徐宏军、赖永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顾勇彪、黄巨芳、林庆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邓乐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5、对纳鹏杰、刘志彪、陈世福、梅生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6、对郭正确给予警告。
二、本公司声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19号)中所记载的应受处罚的原董监高人员均已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其决定书主要内容与本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无关,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上述公司涉及的违规行为均在2006年整改完毕,涉及的资金占用已全部得到归还,所隐瞒的对外担保也未对公司利益造成实质上的损失,相关的财务报表也已调整,并已及时披露。
公司决定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公司未知其他当事人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意向。
对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本公司表示将以此为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一 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