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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1-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1-01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

      ● A 股:扣税前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5元,扣税后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45元;

      B 股:扣税前现金红利每股0.007682美元(按照1美元兑换人民币6.5089元折算),扣税后实际发放每股0.006914美元。

      ● 股权登记日:

      A 股:2011年6月22日;

      B 股:2011年6月27日(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6月22日)。

      ● 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2011年6月29日;B股:2011年7月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5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

      二、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010年末公司总股本1,561,787,3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发放现金红利78,089,368.5元,剩余272,121,370.1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A 股:2011年6月22日;B 股:2011年6月27日(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6月22日)。

      2、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2011年6月29日;B股:2011年7月4日。

      四、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截止2011年6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 股股东和截止2011年6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 股股东。

      五、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A 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发放。具体办法:登记结算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登记结算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领取现金红利。

      对于A 股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5元。

      2、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红利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201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第一个工作日(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兑换6.5089元人民币”计算,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007682美元(含税)。B 股投资者可于2011年7月4日起到其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美元红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2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和《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除为中国居民企业或可享受税收优惠及适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B股股东外,其余均按税后现金红利发放,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6914美元。

      为中国居民企业或可享受税收优惠及适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公司B 股股东,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同本公司联系并提供中国居民企业证明材料或享受税收优惠及适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在报主管税局审批后将补发其被代扣的税款。

      3、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建设投资公司、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海石油化工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公司董监事会秘书处

      电话:0416-3586234、3586171

      传真:0416-3582431

      联系地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

      七、备查文件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