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8北辰债2011年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588 股票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1-011
债券代码:122013 债券简称:08北辰债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北辰债2011年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回售代码:100908
回售简称:北辰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1年6月1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1年7月18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2008年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2013,以下简称“08北辰债”或“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2、08北辰债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1年6月17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8北辰债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08北辰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08北辰债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4、本次回售等同于08北辰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1年7月1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08北辰债。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8北辰债的收盘价格为106.10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若08北辰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将导致较大的损失。请08北辰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08北辰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08北辰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北辰实业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8北辰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8北辰债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1年7月18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北辰实业/本公司/公司 | 指 |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08北辰债/ 本期债券 | 指 | 2008年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2013) |
本次回售 | 指 | 本期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照100元/张的价格回售给本公司。本次回售对应的日期为2011年7月18日 |
本次回售申报日 | 指 | 08北辰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日期,为2011年6月17日 |
付息日 | 指 |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7月1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2011年的付息日为2011年7月18日 |
本次回售资金发 放日 | 指 | 北辰实业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8北辰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8北辰债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1年7月18日) |
上证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北辰债
3、债券代码:122013
4、发行总额:人民币17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
6、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7、票面利率:8.2%
8、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7月1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7月1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回售的价格
根据《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四、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1年6月17日。
五、申报回售的程序
1、申报回售的08北辰债持有人应在2011年6月17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8,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08北辰债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回售。08北辰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对08北辰债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2011年付息日(2011年7月18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 内容 |
2011年6月13日 | 公告本次回售公告 |
2011年6月17日 | 本次回售申报日 |
2011年6月22日 |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结果 |
2011年7月18日 (2011年付息日) |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08北辰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
2011年7月18日后3个交易日内 | 公告本次资金清算交割完成的公告 |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08北辰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1年7月1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08北辰债。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8北辰债的收盘价格为106.10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若08北辰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将导致较大的损失。请08北辰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2、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3、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08北辰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6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8北辰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2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事宜请参见本公司将于2011年7月发布的《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8北辰债”2011年付息公告》。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川、胡浩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电话:010-64991277
传真:010-64991352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