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编号:临2011-0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股利0.1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股利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22日
●除息日:2011年6月23日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1年6月29日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年5月16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5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0年度
2、具体方案:
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8,227,821,1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1,234,173,177.00元。
3、根据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的现金股利,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0.135元。
(2)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0.1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三、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22日
2、除息日:2011年6月23日
3、现金股利发放日:2011年6月29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1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股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股利于2011年6月29日(现金股利发放日)通过其指定的证券公司划入其资金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股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传真:021-63410627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2层
邮政编码:20000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