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518 股票简称:吉林高速 编号:临2011—012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1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1 元(含税)、0.0189 元(税后)
● 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24日
● 除息日:2011年6月2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30日
一、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 年4 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0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1年6月24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21,32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含税),扣税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89元,共计派发股利2,547.72万元。
(四)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9元。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的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021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89 元。
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
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公司。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 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1 年6月24日
(二)除息日:2011 年6月27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30日
四、分配对象
截止2011年6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机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
电话: 0431-84622188
传真: 0431-84622168
七、 备查文件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