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与制度硬约束同行
⊙李季先
国家发改委《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已下发到地方政府,《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及企业可申请发行企业债筹措保障房建设资金,募集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房建设。结合当下各地保障房的建设资金瓶颈问题,这意味着地方融资平台将为保障房建设保驾“护航”,保障房融资、投资和建设将真正摆上地方政府的工作日程。
相较于股权融资、平台贷、地方债计划等其他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具有融资快捷、利率低、期限长、市场化的优势,是筹措保障房建设资金的天然工具,加上企业债主管部门“优先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企业债核准手续”的政策许诺,地方投融资平台通过发行保障房企业债将变相成为保障房建设融资平台,保障房建设资金瓶颈有望借此得到根本缓解。
不过,鉴于此前个别地方投融资平台借保障房“搭桥”暗渡陈仓,套取资金用于土地开发和基建项目的“平台贷”教训,在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途径大幅减少乃至个别融资工具大门被关闭,保障房债权融资几乎成为唯一有效融资工具的情况下,此轮保障房债券融资应该未雨绸缪,通过前置立法手段,尽快堵住保障房企业债被滥用、挪用并可能再度沦为地方政府“提款机”的制度操作漏洞。
毋庸置疑,依托地方政府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除了响应中央大力建设保障房的号召外,还有其各自的利益考量,譬如最好是保障房建设能和土地一级开发捆绑,并借保障房之名,通过发行保障房企业债获得资金用于地方土地储备。地方政府的这种操作思路或施政逻辑,在保障房“平台贷”实施期间即展露无遗,在保障房企业债券融资时,可以预料基本上不会发生改变。
因此之故,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硬约束,比如禁止突击组建保障房融资建设企业、严格规定保障房企业债券融资资金专款专用、杜绝任何方式的保障房企业债券融资化身为一般企业债融资等,《通知》中要求的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譬如从事或承担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等规定,肯定会被地方变通执行或扩大化执行。
为此,对于发改委等有关监管部门来说,除了尽量在保障房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转报、核准过程中提供政策方便和高效率的流程服务外,对于企业债券发行成功后保障性住房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也应尽快创设相关机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防地方变相使用保障房专项融资资金。具体可参照银监会等部门监管保障房平台贷的做法,汲取保障房平台贷在一些地方异化的教训,通过制定《保障房企业债券融资管理办法》、《保障房企业债券融资审核指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尽快落实相关债券发行操作规则和监管规则,并通过立法机关释法将现有《刑法》、《行政法规》与保障房建设资金监管衔接,加大违法处罚的责任负担力度。
此外,有别于保障房“平台贷”,保障房建设公益性强、投入大、赚钱效应少,保障房债券融资的债权人需要承担更大风险,这也需要监管部门在完善政府各项保障房债券融资优惠支持政策的同时,通过财政、税收补贴适度提高对保障房债券持有人的经济回报,并使投融资流程合理化,建立长效机制。如能这样,保障房债券融资才会快速、健康启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才能获得长效的资金保障。
(作者系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