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1—04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11月1日至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我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就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于2011年6月7日给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豫证监发[2011]161号),全文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及2010年河南辖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于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整改。
一、公司治理方面
(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司部分内部审计人员由实际控制人选派的外部人员组成,未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事项未留痕,不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现金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司库存现金余额较大,如2008年底公司本部库存现金余额128万元,合并报表层次库存现金252万元,2009年底库存现金172万元,合并报表层次库存现金650万元,资金的安全性存在隐患,不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现金结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三会运作方面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不严格。公司部分股东大会会议结果未计入会议记录,部分会议监票人员全部由监事会人员担任,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不严格。部分董事会会议未记录参会人员名单、出席情况、发言要点、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三、信息披露方面
主要是部分财务信息未充分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9年,公司以5600万元的存货及控股子公司——中孚炭素以5000万元的应收公司账款为公司1.06亿元借款提供了质押,未在年报中充分进行披露。
(二)2009年,子公司——林丰铝电向公司借款1.15亿元,未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中披露。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一)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公司在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时,对其他不重大应收账款全部按照5%计提,未考虑账龄风险。另外对金额为246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未计提坏账准备,会计处理不够谨慎。
(二)部分账务处理不规范
1、2009年公司铝加工项目及林丰铝电(子公司)采购银湖(子公司)的材料,铝排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但在合并报表时对未实现内部损益1361万元未确认相应的340万所得税资产。
2、2009年,公司为当年8月份取得的项目专项贷款支付了4920万元担保费,当年计入在建工程246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2460万元,未按照2年的担保收益期间均衡计入在建工程,影响了年底在建工程和其他应收款的科目余额。
3、公司在建工程——铝加工扩建工程作为一个独立运作项目,编制有独立的会计报表,但公司在编制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时,将预付款金额列示于在建工程中,未将扩建项目按明细科目进行合并列示。
针对以上问题,你公司应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你公司应当在2011年7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上述《关于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传达。公司将在近期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加以研究,尽快拿出整改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向广大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23日